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在外遇期間曾給予第三者現金,配偶聲稱係投資股票之用,惟第三者否認投資關係,主張係配偶贈與。一審因缺乏明確投資標的之證據而判當事人敗訴。另外,當事人發現配偶外遇後曾果斷離婚並對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嗣後因配偶及子女哀求而選擇復婚。復婚後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仍藕斷絲連,甚至相約前往汽車旅館但被當事人即時發現而未成行。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就復婚後之新侵權行為再次對第三者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贈與第三者之金錢,被害配偶是否得直接向第三者請求返還?有何法律依據?
- 一審敗訴後,是否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得以請求返還該筆金錢?
- 復婚後第三者再次與配偶不正當交往,是否構成獨立之新侵害配偶權行為?
- 第三者與配偶相約汽車旅館但未成行,是否已構成侵害配偶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配偶贈與第三者金錢之返還問題,依民法規定,贈與契約之當事人為贈與人(即配偶)與受贈人(即第三者),被害配偶並非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原則上無法直接主張撤銷贈與。然而,實務上有幾種可能之途徑:一、若該筆金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財產制下各自所有,但婚後財產於離婚時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被害配偶得主張配偶未經同意處分共同財產而侵害其權利;二、被害配偶得對配偶本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將贈與第三者之金額列入損害範圍;三、若能證明第三者明知金錢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得主張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關於一審敗訴之救濟,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審得補充新事證,例如配偶之銀行轉帳紀錄、通訊軟體中討論投資之對話紀錄、股票交易紀錄等,以證明該筆金錢並非單純贈與。若一審判決已確定,當事人仍得以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另行起訴,例如改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
就復婚後之二次侵害配偶權問題,離婚後雙方之婚姻關係消滅,復婚後成立新的婚姻關係。復婚後第三者若仍與配偶維持不正當交往,此屬發生在新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獨立侵權行為,與前次婚姻中之侵權行為各自獨立,被害配偶得再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規定,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此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因為侵權事實發生在不同時期、不同段婚姻關係中。
關於第三者與配偶相約汽車旅館但未成行之部分,實務上認為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凡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親密交往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指出,配偶權係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相約前往汽車旅館之行為,已足以證明雙方維持逾越正常社交之親密關係,縱使未成行,其約定行為本身即已侵害被害配偶之配偶權。當事人應保留相約之通訊紀錄及發現之過程紀錄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復婚後第三者再次與配偶不正當交往,構成新的獨立侵害配偶權行為,被害配偶得再次提告求償。至於配偶贈與第三者之金錢,被害配偶得透過對配偶本人主張損害賠償,或以其他法律途徑間接請求返還。
- 就復婚後之新侵權行為,儘速蒐集相關證據,包括配偶與第三者之通訊紀錄、相約汽車旅館之對話截圖、見面之照片或影片等。
- 於知悉侵權行為後二年內(民法第197條),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就一審敗訴之金錢返還案件,若判決尚未確定,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並補充證據。
- 考慮以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另行起訴,例如主張配偶贈與第三者之行為構成對被害配偶之侵權行為,將該金額列為損害範圍。
- 評估是否同時對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配偶贈與第三者之金額納入財產計算。
- 委任專業律師統整規劃訴訟策略,同時處理金錢返還及二次侵害配偶權之案件。
- 保全所有蒐證資料之原始檔案,並注意證據取得方式之合法性,避免因違法蒐證而影響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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