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曾有三段婚姻,育有六名子女。母親與繼父結婚多年,當事人已成年,另有一名親弟弟及三名同母異父之兄姊。繼父因親生子女過世、膝下無子女,擬收養當事人為養子女。收養資料送至法院後,法院來函要求補提生母其他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同意被收養之同意書。當事人質疑為何收養需要其他兄弟姊妹之同意,且與其他兄弟姊妹平日無聯絡交集,取得同意書有困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收養是否為法定要件需經被收養人之兄弟姊妹同意?
- 法院要求補提兄弟姊妹資料之法律依據為何?屬於法定要件或職權調查?
- 無法取得兄弟姊妹同意書時,應如何向法院說明?是否影響收養之認可?
- 成年人被收養時,其法定要件與未成年人被收養有何不同?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2條 — 收養之定義
- 民法第1073條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限制
- 民法第1073-1條 — 夫妻收養他方子女之特別規定
- 民法第1074條 — 收養應得配偶之同意
- 民法第1076-2條 — 被收養者之父母同意
- 民法第1079條 — 收養應經法院認可
-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 收養認可事件之調查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收養之法定要件主要包括: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須滿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不受此限制,民法第1073-1條)、收養應經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有配偶者收養應得配偶之同意(民法第1074條)。就被收養人之親屬同意部分,民法第1076-2條規定被收養者為未成年人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惟本案當事人已成年,依法不需要生父母之同意,更遑論兄弟姊妹之同意。法律條文中並無任何規定要求收養須經被收養人之兄弟姊妹同意。
法院要求補提生母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其法律依據應係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法院於收養認可事件中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法院可能係基於以下考量:第一,瞭解收養是否可能影響其他子女之繼承權益(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發生親子關係,被收養人對收養人之繼承權可能影響其他子女之權益);第二,確認收養之真意及動機是否正當;第三,綜合評估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然而,應強調的是,兄弟姊妹之「同意」並非收養之法定要件,其性質僅為法院職權調查之參考資料。當事人無法取得兄弟姊妹之同意書,不應成為法院駁回收養認可之理由。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載明與其他兄弟姊妹平日無聯絡、無法取得同意書之原因,並強調法律上並無兄弟姊妹同意之要件。法院於審查後,若認為收養之真意確實、動機正當、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仍應予以認可。
本案繼父收養配偶之成年子女,屬於民法第1073-1條之情形(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受年齡差距之限制。繼父因親生子女過世而膝下無子女,收養配偶之子女亦屬常見且動機正當之收養情形。法院應依個案事實審酌是否認可收養,不應僅因兄弟姊妹未提出同意書即駁回聲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收養在法律上不需要兄弟姊妹之同意,法院要求補提相關資料係基於職權調查,非法定要件。無法取得同意書時,應向法院書面說明原因,不影響收養認可之結果。
- 向法院提出書面陳報狀,說明與其他兄弟姊妹平日無聯絡之事實,無法取得同意書之原因,並引用法條說明兄弟姊妹同意非收養之法定要件。
- 儘可能提供其他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可透過戶政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以配合法院之調查。
- 若確實無法提供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可請法院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 提出收養動機之書面說明,強調繼父膝下無子女、收養配偶子女之正當性及雙方間之親密感情基礎。
- 準備當事人與繼父長期共同生活之相關證據(如共同居住之證明、生活照片等),證明雙方確有親子之實。
- 若法院仍堅持要求同意書,可嘗試透過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聯繫兄弟姊妹,請其出具書面意見。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向法院陳報並出庭說明,確保收養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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