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後男方拒絕結婚及承擔責任之法律諮詢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目前懷孕16週,與男友交往期間未婚懷孕。雙方原有結婚共識並已開始籌備婚禮相關事宜(包括婚宴場地、婚紗攝影等),惟男友近期突然表示不願結婚,且表示不要孩子。此為當事人第二次懷上男友之孩子,第一次懷孕時男友亦要求終止妊娠。當事人欲瞭解男方在法律上應承擔之責任、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以及若選擇不生下孩子是否仍可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已開始籌備婚禮是否構成婚約?男方片面拒絕結婚是否構成婚約違反?
  • 女方得否依婚約解除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若選擇生下孩子,男方對非婚生子女負有何種法律責任?
  • 若選擇終止妊娠,女方得否向男方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男方兩次令女方懷孕後均拒絕承擔責任,是否加重其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婚約之成立而言,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不以書面為要式,口頭約定即可成立。雙方既已有結婚共識並開始籌備婚禮(訂婚宴場地、拍攝婚紗等),此等具體行為足以證明婚約之存在。男方片面表示不願結婚,構成民法第976條第1項之婚約違反,女方得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因婚約解除而受有損害之無過失當事人,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信賴婚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包括已支出之婚宴訂金、婚紗攝影費用及其他籌備婚禮之費用。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過失者,他方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女方懷孕16週且為第二次懷孕遭拒,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甚鉅,法院應酌給較高之精神慰撫金。

若當事人選擇生下孩子,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男方依法對其親生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免除。女方得代子女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經法院判決認領後,男方即與子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須負擔扶養費至子女成年為止。扶養費之金額由法院參考子女所在地之生活水準及雙方經濟能力定之。此外,懷孕及生產期間之醫療費用、營養補充費用等,亦得向男方請求分擔。

若當事人選擇終止妊娠,仍得向男方請求賠償。終止妊娠之醫療費用、術後休養之損失及因此所受之精神痛苦,均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向男方請求。男方兩次使女方懷孕後均拒絕承擔責任,此一反覆行為模式雖不直接加重法定賠償金額,但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會將此等情節納入考量,作為衡量女方精神損害程度之參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已成立婚約,男方片面拒絕結婚構成婚約違反,女方得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無論是否生下孩子,男方均有法律責任須承擔。

  1. 保全婚約存在之證據,包括婚宴場地訂購紀錄、婚紗攝影合約、雙方討論結婚之通訊紀錄、親友證詞等。
  2. 保留已支出之婚禮籌備費用單據(場地訂金、婚紗費、喜帖印刷費等),作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證據。
  3. 保留男方表示不願結婚及不要孩子之通訊紀錄,作為男方有過失之證據。
  4. 若決定生下孩子,待子女出生後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並一併請求男方給付扶養費。
  5. 若決定終止妊娠,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依據。
  6. 向法院提起婚約解除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男方賠償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7.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注意婚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二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