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擬向母親訴請離婚,主張雙方個性不合。惟父親自母親懷孕時即有外遇行為,外遇持續多年,目前已離家未在家中居住一至二年。母親自懷孕後即為全職家庭主婦,無獨立經濟收入,年事已高不願離婚。雙方已分房睡數十年,形同陌路。母親曾委託調查外遇但遭父親發覺後即中止,目前無具體外遇證據。子女均已成年,當事人欲瞭解若離婚,母親可獲得之權利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有責配偶(外遇方)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法院實務見解為何?
- 無過失方得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如何計算?
- 離婚後無經濟能力之一方得否請求贍養費?要件為何?
- 外遇事證蒐集困難時,有無其他法律途徑可資保障?
- 無過失方得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含第2項概括事由)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56條 — 離婚損害賠償
-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民法第1003-1條 —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
- 民法第195條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四、法律分析
關於有責配偶能否訴請離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修正過去之限制,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有責配偶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於有責程度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時,若斟酌雙方之利益(尤其是弱勢一方之利益),認為離婚不會造成他方情感上、社會上或經濟上之苛刻後果,且拒絕離婚僅為報復手段時,法院仍得准許離婚。惟法院會衡量雙方過失程度及弱勢方之利益保障。本案母親為無過失方且經濟弱勢,法院應審慎考量是否准許離婚。
若最終仍判決離婚,母親享有多項法律保障。首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母親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父親婚後累積之財產(扣除婚後債務)與母親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母親雖為全職家庭主婦無工作收入,但其家事勞動之貢獻已由法律肯認,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實務上,法院亦認為家事勞動者之貢獻不低於外出工作者。
其次,母親得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要件為:(一)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二)非因自己有過失。母親長年為家庭主婦、年事已高、無經濟能力,離婚後確實可能陷於生活困難,且母親並無過失,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贍養費之金額由法院依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再者,母親得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向父親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該條規定受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此外,若能蒐集到父親外遇之證據(如與第三者之親密照片、通訊紀錄、出入同一住處之紀錄等),母親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對父親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建議委請專業徵信社重新蒐證,或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相關通聯紀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會審慎衡量弱勢方之權益,母親可主張抗辯;若仍判准離婚,母親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損害賠償等保障。建議積極蒐證外遇事實並委任律師保障權益。
- 儘速委任家事律師,於父親提起離婚訴訟時積極應訴,主張父親為有責配偶,抗辯其離婚請求。
- 重新委託專業徵信社蒐集父親外遇之證據,包括與第三者之交往紀錄、同居事實、財務往來等。
- 向國稅局申請父親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預作準備,掌握父親之實際財產狀況。
- 於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父親婚後累積之所有財產納入計算。
- 主張贍養費,提出母親無經濟能力、年事已高、離婚後將陷於生活困難之相關事證。
- 依民法第1056條向父親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評估是否對父親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 若母親有經濟上之緊急需求,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命父親於訴訟期間給付生活費用。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