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姊姊目前仍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惟懷了婚姻外第三人之子女,該子女已於今年二月出生。姊姊之配偶(原配)尚不知悉此事。姊姊計畫先辦理離婚,再為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並希望瞭解離婚後報戶口時,該子女是否能從生父之姓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離婚後出生登記是否仍受婚生推定之拘束?
- 如何推翻婚生推定?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期限及程序為何?
- 在婚生推定未經否認前,子女之姓氏如何決定?得否直接從生父姓?
- 生父認領子女之程序及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又依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本案子女於今年二月出生,其受胎期間回溯約在前一年四月至八月間,若姊姊當時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則該子女依法受婚生推定,推定為姊姊配偶之婚生子女。此一推定不因嗣後離婚而消滅,即使離婚後才辦理出生登記,戶政機關仍會依婚生推定原則將子女登記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在婚生推定未經法院判決否認前,子女在法律上即為前夫之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應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由於法律上之父親為前夫,子女之姓氏選擇僅限於從前夫姓或從母姓,無法直接從生父姓。若欲使子女從生父姓,必須先透過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
婚生否認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得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應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姊姊作為母親,得自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法院通常會以DNA鑑定結果作為判斷依據。經法院判決確定該子女非前夫之婚生子女後,子女即回復為非婚生子女之身分。
婚生否認之訴確定後,生父得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該子女,認領後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認領可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之,或經法院判決認領。認領後,子女之姓氏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由生父與生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此時始得選擇從生父姓。整個程序為:離婚 →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法院判決確定 → 生父認領 → 約定姓氏 → 變更戶籍登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受婚生推定拘束,離婚後報戶口仍會登記為前夫之婚生子女,無法直接從生父姓。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由生父認領,始得約定從生父姓。
- 儘速辦理出生登記,依戶籍法規定子女出生後60日內應辦理出生登記,逾期將受罰鍰處分。
- 辦理離婚後,由姊姊(母親)向家事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主張該子女非前夫所生。
- 於婚生否認之訴中聲請DNA親子鑑定,以科學證據推翻婚生推定。
- 注意婚生否認之訴須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應儘速起訴以免逾時效。
- 法院判決確定後,由生父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使子女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地位。
- 認領後由生父與生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生父姓或母姓,並持約定書向戶政機關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離婚、婚生否認及認領等一系列程序,確保各程序依序完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