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訴請離婚時無工作配偶之財產分配與權益保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面臨父親提起離婚訴訟之困境。父母分房睡已逾十年,父親近兩年幾乎未返家居住,母親懷疑父親有外遇對象。母親自懷孕後即未工作,長年專職照顧子女及家庭,無獨立經濟收入。父親雖負擔部分經濟但未固定給付生活費,雙方常為金錢問題爭吵。母親過去曾申請過保護令。母親擔心父親已將財產轉移予他人,認為離婚後將無法獲得夫妻財產分配,且自身年紀已大、缺乏工作經驗,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難。母親不願離婚但擔心無法抵擋離婚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以「個性不合」或「分房多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是否會判准離婚?
  • 長年無工作之母親,離婚時是否仍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若父親已將財產轉移,母親有何法律途徑追回或保全?
  • 母親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得否向父親請求贍養費?
  • 父親婚姻期間之外遇行為,母親得否據此主張損害賠償或作為抗辯離婚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離婚訴訟之抗辯,父親若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須審查該重大事由之存在及歸責。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之。」若父親長期外遇、未返家居住、未給付生活費等行為係造成婚姻破裂之主因,則父親為有責配偶,依法不得請求離婚。即便雙方均有責任,法院仍須比較雙方之歸責程度,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母親應積極蒐集父親外遇及未盡家庭責任之證據,作為抗辯離婚之有力事由。

就財產分配而言,母親雖無工作收入,但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因一方無收入而喪失。法律肯認家事勞動之價值(民法第1003-1條),母親長年照顧子女及家庭之貢獻,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被充分考量。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財產較少之一方(即母親)得向較多之一方(即父親)請求差額之半數。

若父親確有脫產行為,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即便父親已將財產轉移予他人,只要在五年內之處分均可追加計算。母親得向法院聲請調取父親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以追查資金流向。此外,母親亦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在訴訟進行中凍結父親之財產,防止繼續脫產。

關於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母親長年無工作、年紀漸長且缺乏社會經驗,離婚後確實可能陷於生活困難,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此外,母親過去曾申請保護令之事實,亦可作為父親有過失之佐證,支持母親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即便最終法院判准離婚,母親之財產分配權、贍養費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因此喪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並非完全沒有勝算。若父親為婚姻破裂之主要有責方,依法不得請求離婚。即便最終離婚,母親仍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贍養費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父親脫產之行為可透過法律途徑追回。

  1. 儘速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分析案情並制定防禦策略,在離婚訴訟中積極主張父親為有責配偶。
  2. 蒐集父親外遇之相關證據,包含長期未返家之紀錄、與外遇對象之往來證據等,作為抗辯離婚之事由。
  3. 向法院聲請調取父親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以釐清財產狀況。
  4. 若發現父親有脫產跡象,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父親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
  5.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損害賠償請求,確保各項權利均獲保障。
  6. 整理過去申請保護令之相關紀錄及其他父親有過失之證據,作為支持損害賠償及贍養費請求之基礎。
  7. 如經濟能力有限,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及保全財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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