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已離婚,前配偶對該房屋並無所有權,原已同意於約定期限搬離,屆期卻以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開庭為由拒絕搬遷,並揚言若被要求搬離將強行帶走子女。當事人對於前配偶申請暫時處分一事完全不知情,亦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雙方最終協議暫時之會面交往時間後前配偶始搬離,惟此後前配偶於當事人與子女相處時間內持續以通訊軟體深夜騷擾,刻意製造當事人無法照顧子女之假象,並以不讀不回等方式恫嚇威脅,甚至收回自己傳送之訊息以湮滅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是否應通知相對人到庭?當事人未收到通知之法律效果為何?
- 暫時處分是否可能僅因一方之不實指控即將監護權判予該方?
- 雙方已有暫時協議之會面交往時間,前配偶持續深夜騷擾是否構成不友善父母行為?
- 前配偶刻意收回訊息、製造不利證據之行為,當事人應如何蒐證自保?
- 前配偶以帶走子女威脅當事人,是否影響日後監護權之裁定?
三、相關法條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暫時處分之要件與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86條 — 暫時處分之效力與撤銷
- 民法第1055-1條 — 法院酌定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因素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 民法第1089-1條 — 未成年子女權益之維護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含騷擾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核發
四、法律分析
關於暫時處分之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為保護關係人之權利,於本案裁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暫時處分之裁定前,法院原則上應使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有急迫情事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確實未收到任何法院通知,可能係前配偶尚未完成聲請程序、法院尚未受理,或法院認有急迫情事而未先通知。當事人應主動向管轄法院查詢是否有相關案件繫屬。
暫時處分僅為暫時性之緊急處置,並非本案裁定,不會直接決定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於本案審理時,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應綜合考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以及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依據。僅憑一方之不實指控,法院不會輕易變更監護權歸屬。
前配偶於會面交往期間持續深夜傳送騷擾訊息,刻意製造當事人無法照顧子女之假象,此等行為在司法實務上屬於典型之「不友善父母」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揭示,法院於酌定親權時,應審酌父母是否有善意溝通合作之意願與能力,一方如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之行為,應認定其不適任親權人。前配偶以威脅帶走子女之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權利,更屬嚴重之不友善行為,法院於裁定監護權時將列為不利於該方之重要考量。
就蒐證方面,當事人對於前配偶傳送之所有騷擾訊息,應即時截圖保存,包含訊息內容、傳送時間及對方收回訊息之紀錄。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在訴訟上具有證據能力,即便對方收回訊息,若當事人已截圖保存,仍可作為法庭上之證據。此外,先前全程錄影之協商過程亦為有力之事證,可證明前配偶以帶走子女作為威脅之不友善行為。若騷擾情節嚴重,當事人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法院命前配偶不得對當事人實施騷擾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暫時處分僅為暫時性處置,不直接決定監護權歸屬;前配偶之深夜騷擾及威脅帶走子女之行為,屬不友善父母行為,於監護權裁定時將成為對其不利之重要事證。當事人應積極蒐證並透過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及子女權益。
- 立即向管轄法院查詢是否有前配偶聲請暫時處分之案件繫屬,如有則應儘速提出書面意見陳述。
- 對前配偶傳送之所有騷擾訊息即時截圖保存,包含深夜傳訊時間、威脅內容及收回訊息之紀錄,建立完整之證據檔案。
- 保留先前協商過程之全程錄影,作為前配偶以帶走子女威脅之不友善行為證據。
- 若騷擾行為持續且情節嚴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前配偶之騷擾行為。
- 於監護權本案審理時,向法院提出前配偶不友善父母行為之完整事證,主張其不適任親權人。
- 對於前配偶之騷擾訊息,無需逐一回應,但應保持基本之善意溝通態度,避免反遭對方指控不配合。
- 儘速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暫時處分、監護權及相關法律程序,確保程序上之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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