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說要離婚要付一筆費用反悔不離婚可以告詐欺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與配偶不合而欲離婚,雙方原已說好離婚並約定子女監護權歸配偶。惟配偶要求當事人須支付一筆費用方同意離婚,當事人已依約給付該筆費用。然而配偶於收取費用後反悔,表示不願離婚,且拒絕將所收取之款項退還。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對配偶提告詐欺,以及有何方法可將該筆款項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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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收取費用後反悔不離婚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以支付費用為離婚條件之約定,其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
  • 配偶反悔不離婚後,當事人得以何種民事法律依據請求返還該筆費用?
  • 當事人如仍欲離婚,得循何種法律途徑達成目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詐欺之構成而言,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本案關鍵在於配偶收取費用時是否自始即無離婚之意圖。若配偶從一開始就無離婚之真意,僅以離婚為幌子騙取當事人之款項,則其行為符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要件,可能構成詐欺罪。然而,若配偶收取費用時確有離婚之意思,係事後因故改變心意而反悔,則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較難成立詐欺罪。實務上檢察官對此類夫妻間之金錢糾紛,多認定為民事爭議而為不起訴處分。

就民事請求返還而言,當事人有多種法律途徑。第一,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配偶收取費用之法律上原因為雙方關於離婚之約定,既然配偶不履行離婚之約定,其受領費用即欠缺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請求返還。第二,依契約解除之規定(民法第259條):雙方關於支付費用以換取同意離婚之約定,屬於附條件之協議,配偶不履行其義務時,當事人得主張解除該協議並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之款項)。第三,若配偶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須注意的是,離婚為身分行為,不得以金錢為對價強制他方履行。即使雙方約定支付費用後離婚,配偶仍有拒絕離婚之自由。但配偶拒絕離婚後,其繼續保有該筆費用即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當事人得請求返還。

若當事人仍欲離婚而配偶不同意,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提起裁判離婚之訴。法院將審酌雙方婚姻之整體狀況,包括夫妻不合之具體事實、婚姻是否已無回復之望等因素,判斷是否准許離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收取費用後反悔不離婚,是否構成詐欺須視其收取費用時是否自始無離婚真意而定,舉證上有相當難度。但無論是否構成詐欺,當事人均得透過民事途徑(不當得利、契約解除)請求返還該筆款項。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配偶於一定期限內返還所收取之費用,保留催告之證據。
  2. 蒐集支付費用之相關證據,包括匯款紀錄、轉帳明細、雙方對話紀錄中關於約定之內容等。
  3. 評估是否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對配偶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須準備配偶自始無離婚真意之相關證據。
  4. 若催告無效,向民事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或依契約解除請求回復原狀。
  5. 如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得向簡易庭提起訴訟,程序較為簡便迅速。
  6. 若仍欲離婚,可評估是否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7.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各種法律途徑之利弊,選擇最適合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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