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被父親情勒威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遭受父親之情緒勒索與威脅騷擾。父親以照顧母親為藉口拒絕工作,實際上母親病情已好轉且不需陪同回診,父親在約一個月內應徵近十五份工作卻逐一以各種理由拒絕就職。父親每日撥打大量電話(高達三十通)向當事人索要金錢並索取過去就學費用,甚至驅車至當事人租屋處謾罵,並曾謊稱自己出車禍、聲稱母親將死亡等方式進行威脅。此外,父親將當事人妹妹之全部工作收入據為己有,且另向他人借貸十萬元。當事人身心俱疲,不堪其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之情緒勒索、大量撥打電話及至住處謾罵之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 父親拿走妹妹全部工作收入之行為,是否構成經濟上之不法侵害或財產侵權?
  • 父親有工作能力卻拒絕工作,是否仍有權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
  • 當事人得否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告訴以阻止父親之騷擾行為?
  • 當事人已有之電話錄音得否作為法律程序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父親長期以情緒勒索方式威脅當事人,每日撥打大量電話索要金錢,至租屋處謾罵,以及謊稱出車禍、聲稱母親將死亡等行為,均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構成家庭暴力。此外,父親將當事人妹妹之全部工作收入據為己有,亦屬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當事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依同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命相對人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等行為,並得命其遠離當事人之住居所。違反保護令者,依同法第61條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父親之恐嚇言行(如聲稱母親將死亡以脅迫給錢)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得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父親索取過去就學費用及要求子女扶養之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父親年僅四十餘歲,具有工作能力卻自行選擇不就業,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子女得主張父親無受扶養之權利。又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父親長期之情緒勒索及威脅行為,當事人得據以聲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父親拿走妹妹全部工作收入之行為,若妹妹已成年且非出於自願交付,父親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妹妹得請求返還。若係以脅迫方式取得,更可能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已有之電話錄音,在我國法律上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告訴之證據使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之情緒勒索、頻繁騷擾電話及經濟控制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得聲請保護令及提出刑事告訴。父親有工作能力而拒絕就業,不符合受扶養之要件,子女得聲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1. 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禁止父親為騷擾、通話、接近住所等行為,並檢附電話錄音及相關證據。
  2. 向警察局對父親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之刑事告訴,提供電話錄音及至住處謾罵之相關證據。
  3. 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舉證父親有工作能力卻拒絕就業,以及其長期精神虐待之事實。
  4. 繼續保存所有電話錄音、訊息紀錄及父親至住處騷擾之相關證據,必要時請鄰居作證。
  5. 協助妹妹將工作收入存入父親無法存取之銀行帳戶,並評估是否對父親提出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6. 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取得社工人員之協助及心理諮商資源。
  7. 如當事人本身亦有身心狀況,建議持續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作為受精神暴力影響之佐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