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會不會影響到找工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人患有憂鬱症,過去多次遭詐騙並有衝動借貸之紀錄,家人長期為其償還債務,負擔沉重。當事人欲為該親人聲請輔助宣告,以減輕家庭經濟壓力並保護該親人免受進一步之財務損害。惟當事人擔心輔助宣告是否會影響該親人之求職權益,例如錄取後雇主發現其為受輔助宣告者而予以解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對受宣告人之行為能力有何具體限制?
  • 受輔助宣告者之勞動契約締結是否須經輔助人同意?
  • 雇主得否以受輔助宣告為由拒絕錄用或解僱員工?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 輔助宣告之紀錄是否會揭露於求職過程中?雇主如何得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輔助宣告係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其與監護宣告不同,受輔助宣告者並非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僅就特定重大法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和解、訴訟行為、不動產及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遺產分割、接受或拋棄繼承等。此等限制之目的在於保護受宣告人免受不利之財務決策損害,並不及於日常生活行為及一般勞動契約之締結。換言之,受輔助宣告者簽訂一般勞動契約、從事工作,原則上不在須經輔助人同意之範圍內。

就求職權益而言,雇主不得僅以受輔助宣告為由拒絕錄用或解僱員工。雖然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禁止之就業歧視類型中未明確列舉「受輔助宣告」,但該條已包含「身心障礙」之禁止歧視事由。若雇主因得知員工為受輔助宣告者而予以解僱,且受宣告之原因與工作能力無關,則可能構成不當解僱。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雇主解僱員工須符合法定事由,受輔助宣告本身並非合法之解僱事由。

惟須注意,輔助宣告之紀錄會登載於戶籍資料中,一般求職時雇主通常不會調閱戶籍謄本之詳細記事欄。但某些特定行業或職位(如金融業、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可能因法規或內部規範而有所限制。此外,若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確實影響其工作表現或安全,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處理,但須有具體事實佐證,不得僅憑輔助宣告之身分即予以不利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輔助宣告主要限制受宣告人之重大財務行為,不影響其一般工作能力及求職權利。雇主不得僅以受輔助宣告為由拒絕錄用或解僱,否則可能構成不當解僱或就業歧視。

  1.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準備該親人之精神科診斷證明書及遭詐騙、衝動借貸之相關證據。
  2. 聲請時得一併指定適當之輔助人(通常由親屬擔任),並明確約定輔助人之權限範圍。
  3. 向該親人說明輔助宣告之效果僅限於特定重大法律行為,不會影響其日常生活及一般工作。
  4. 建議該親人求職時無須主動揭露受輔助宣告之身分,因一般雇主不會也無權調閱此類個人資訊。
  5. 若日後該親人遭雇主以受輔助宣告為由解僱,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6. 同時協助該親人接受精神科治療,以改善其症狀,日後若情況好轉,得聲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
  7. 在輔助宣告生效前,可先以其他方式減少該親人遭詐騙之風險,如設定銀行帳戶之轉帳限額、通知銀行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