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談離婚與爭奪財產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女方,發現配偶與特定異性有肉體外遇行為後,配偶簽署了外遇切結書並錄影存證,承諾不再犯,切結書上載有日期並記載「在這天之後」若再犯則淨身出戶、子女監護權歸女方及須給付贍養費。嗣後當事人又發現配偶在肉體外遇發生之前一年,即已與另一名女性有精神出軌之行為,雖有配偶單方面對該女性之表白內容,但相關對話紀錄已遭刪除。當事人欲瞭解先前所簽之切結書約定是否仍有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遇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其約定對雙方是否具有拘束力?
  • 切結書上「在這天之後」之文字如何解釋?是否涵蓋簽署日之前已發生之精神外遇?
  • 淨身出戶之約定在法律上之效力為何?是否等同於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已刪除之對話紀錄是否仍有方法復原或以其他方式舉證精神外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外遇切結書之法律性質,實務上多認定為一種附條件之損害賠償預定協議或違約金之約定。配偶於被發現外遇後自願簽署切結書並錄影存證,表示其出於自由意志為之,原則上具有契約之拘束力。切結書中關於淨身出戶、子女監護權及贍養費之約定,性質上屬於以「再犯外遇」為條件之違約金約定。

本案之關鍵爭點在於切結書上「在這天之後」之文字解釋。依文義解釋,此約定係針對切結書簽署日之後若再犯外遇行為時之法律效果。然而,當事人嗣後發現配偶在切結書簽署前一年即已有精神出軌行為,此是否影響切結書之效力?就此,須區分兩個層次:第一,簽署前之精神外遇雖不在「這天之後」之文義範圍內,但若配偶於簽署切結書時刻意隱瞞先前之精神外遇,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當事人得主張撤銷切結書之意思表示。第二,若精神外遇行為延續至切結書簽署後,則仍落入「這天之後」之約定範圍。

就淨身出戶之約定而言,實務上法院見解不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約定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協議之一種,有其拘束力;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則指出,夫妻間之財產權利不得以懲罰性之約定預先拋棄,此類約定若屬於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效力可能受到限制。關於監護權之預先約定,法院始終認為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不受切結書之拘束。

關於已刪除之對話紀錄,當事人雖表示有配偶單方面之表白內容,但對話紀錄已遭刪除。建議嘗試透過數位鑑識方式復原刪除之對話紀錄,或蒐集其他間接證據(如共同友人之證詞、通聯紀錄、社群媒體互動紀錄等)。精神外遇之舉證困難度較高,但若能證明配偶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之範疇而構成破壞婚姻信賴之行為,仍可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遇切結書原則上有拘束力,但淨身出戶及監護權之約定在法律上效力受限。切結書簽署前之精神外遇不在「這天之後」之約定範圍,但若配偶有隱瞞或精神外遇持續至簽署後,仍有主張切結書約定之空間。

  1. 保全現有之切結書正本及錄影存證,確認切結書之內容及日期記載。
  2. 嘗試復原已刪除之對話紀錄,可委託專業數位鑑識公司協助。
  3. 蒐集配偶精神外遇之其他間接證據,如通聯紀錄、社群媒體互動、共同友人之證詞等。
  4. 諮詢律師評估切結書各項約定之法律效力,特別是淨身出戶條款之可執行性。
  5. 評估是否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6. 釐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不宜僅依賴切結書之約定,應依法主張法定財產制之分配。
  7. 關於子女監護權,應準備有利於己之親職能力證據,因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依據,不受切結書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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