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但不嚴重可以要求賠償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配偶動手毆打當事人後腦勺,當事人當下出現頭暈、頭痛及複視等症狀,事後已至醫療院所驗傷,惟僅進行X光檢查及注射止痛止暈針劑,未作進一步之詳細檢查。事發後兩個月期間,當事人持續出現頭暈、頭痛症狀,左右側睡時亦會眩暈,但因需照顧子女而未能回診追蹤。當事人欲瞭解此種情形是否得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毆打後腦勺之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及侵權行為?
  • 傷勢外觀輕微但有持續症狀之情形,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及金額為何(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 事發後兩個月始就醫追蹤,是否影響因果關係之認定?
  • 當事人得否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配偶間之肢體暴力當然屬之,且不以傷勢嚴重為要件。本案配偶因子女問題爭執而動手毆打當事人後腦勺,已構成家庭暴力行為,不因傷勢外觀看似輕微而否定其違法性。

就民事損害賠償而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故意毆打當事人致傷,已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包括:依民法第193條請求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因傷不能工作之損失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將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而定。實務上,輕微傷害之精神慰撫金約在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之間。

關於因果關係之認定,當事人事發後持續出現頭暈、頭痛等症狀長達兩個月,此與後腦勺遭毆打之傷害具有合理之因果關聯。惟當事人遲未回診追蹤,可能影響因果關係之舉證。建議當事人儘速至神經內科或腦神經外科就診,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載明目前症狀與先前受傷之關聯性。若經醫師評估認為持續症狀確係因該次毆打所致,將大幅增強求償之有利證據。

此外,當事人亦得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配偶再為暴力行為;二、依刑法第277條對配偶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須注意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程序中亦得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傷勢外觀輕微,配偶之暴力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及家庭暴力,當事人有權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亦得聲請保護令及提出刑事告訴。

  1. 立即至神經內科或腦神經外科就診,進行詳細檢查(如腦部CT或MRI),取得診斷證明書載明症狀與先前傷害之關聯。
  2. 整理所有醫療相關費用單據,包括先前驗傷及後續就醫之掛號費、檢查費、藥費、交通費等。
  3. 向管轄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以防止配偶再次施暴,保護自身及子女之安全。
  4. 在告訴期間(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對配偶提出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5.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或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6.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驗傷單、就醫紀錄、與配偶之對話紀錄、事發經過之文字記載等。
  7. 如有人身安全之顧慮,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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