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扶養費之減免與變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經法院裁定每月應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二萬元。嗣後當事人因公司裁員而失業,目前僅領取失業給付,收入大幅減少,無力繼續按原裁定金額支付扶養費。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扶養費金額,以及聲請之要件與程序為何。另一方面,前配偶主張子女因升學需要,費用增加,亦欲請求增加扶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後法院裁定之扶養費,得否因情事變更而聲請減少或免除?
  • 何種情事變更得作為聲請減免扶養費之事由?
  • 受扶養權利人得否因子女需求增加而聲請增加扶養費?
  • 扶養費變更之效力自何時起算?得否溯及既往?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之。此處所稱之「情事變更」,係指原裁定或協議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原定扶養費金額已不合理者而言。常見之情事變更事由包括:扶養義務人非自願性失業或收入大幅減少、扶養義務人罹患重大傷病致工作能力減損、受扶養權利人之需求顯著增減等。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減輕其義務。換言之,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得完全免除,但得因扶養義務人經濟困難而減輕之。法院於審酌是否減輕時,會考量扶養義務人之現有財產及工作能力、受扶養權利人之實際需求、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等因素。

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關於扶養之裁判確定後,如有情事變更,法院得依聲請變更或撤銷之。聲請人須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請,並檢附證明情事變更之事證,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資料、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證明、薪資單或所得稅申報資料、醫療診斷書等。法院受理聲請後,將通知相對人答辯,並綜合審酌雙方之經濟能力及子女之實際需求後裁定之。

關於扶養費變更之效力起算時點,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扶養費之變更自聲請時起算,不溯及既往。亦即,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已積欠之扶養費,仍應依原裁定金額給付。因此,當事人於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時,應儘速向法院聲請變更,以避免持續累積債務。另須注意,若扶養義務人係故意造成自身經濟困難(如自願離職、刻意減少收入),法院可能不予准許減少扶養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後之扶養費得因情事變更而聲請減少、增加或免除。扶養義務人因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致經濟困難時,得聲請減輕扶養費;受扶養權利人因子女需求增加,亦得聲請增加扶養費。變更效力原則上自聲請時起算。

  1. 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儘速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避免持續累積債務。
  2. 準備完整之事證資料,包括離職證明、收入證明、醫療診斷書、子女費用支出明細等。
  3. 聲請減少扶養費前,勿自行減少給付金額,以免遭強制執行。
  4. 若係受扶養權利人,應蒐集子女實際支出增加之證據(如學費收據、醫療費用單據等)。
  5. 雙方可先嘗試協商變更扶養費金額,達成協議者得向法院聲請核定。
  6. 注意扶養費變更之效力自聲請時起算,不溯及既往,故應及時提出聲請。
  7. 建議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情況並代為聲請變更扶養費。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