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遭受配偶之身體及精神暴力,包括毆打、言語辱罵及威脅。當事人曾多次報警,惟配偶每次均承諾不再施暴。近日配偶暴力行為加劇,當事人欲瞭解如何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及子女之安全,以及保護令核發後之具體效力與違反之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家庭暴力保護令有哪些種類?各種保護令之聲請程序有何不同?
- 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範圍為何?法院得命相對人為哪些行為或不行為?
-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何?期滿後得否延長?
-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刑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 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 保護令之管轄法院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違反保護令罪
四、法律分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審理程序,由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核發,效力較為完整且持續時間較長。暫時保護令則由法院依聲請,不經審理程序即得核發,適用於被害人有急迫危險之情形。緊急保護令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由法院值班法官審核後核發,以因應緊急狀況。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包括: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依同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惟若有繼續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法院得再核發新的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之法律後果相當嚴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本法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各有不同之聲請程序及適用情形。保護令具有強制力,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責任。
- 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保留驗傷診斷書等證據。
- 情況緊急時可請警察機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以獲得即時保護。
- 儘速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以取得較為完整且長期之保護效力。
- 聲請保護令時應具體載明請求之保護令內容,如遠離距離、扶養費金額等。
- 保護令核發後應隨身攜帶保護令影本,以便遭受暴力時出示予警察人員。
-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應立即報警,違反保護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 可同步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庇護安置、法律扶助及心理諮商等資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