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暫時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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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配偶正進行離婚訴訟,訴訟期間配偶拒絕讓當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亦未支付子女之生活費用。此外,當事人擔心配偶可能於訴訟期間脫產,影響日後之剩餘財產分配。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於離婚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保障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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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得否聲請暫時處分?其法律依據為何?
  • 暫時處分之範圍包含哪些事項?得否命給付扶養費或定會面交往方式?
  • 聲請暫時處分之要件為何?聲請人應提出何種釋明?
  • 暫時處分之效力期間及其變更、撤銷之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為保護關係人之權利,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暫時處分。離婚事件雖屬家事訴訟事件,然因離婚訴訟常合併請求酌定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非訟事項,就此等非訟事項即得聲請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法院得命之暫時處分內容包括:命交付未成年子女、命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暫時方式、命禁止對未成年子女之騷擾或不當行為、命禁止處分財產、及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處分。此等暫時處分之範圍相當廣泛,足以因應離婚訴訟期間各種紛爭。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時,須釋明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所謂「必要性」係指若不為暫時處分,將致聲請人或關係人之權利有受損害之虞。例如:配偶拒絕讓聲請人探視子女,致親子關係疏離;配偶未支付子女生活費用,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或配偶有脫產之虞,可能影響日後剩餘財產分配等情事。聲請人應提出具體事證以供法院判斷。

暫時處分之效力持續至本案裁判確定時止。若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變更或撤銷暫時處分。暫時處分經裁定後,依同法第91條規定,有執行力,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相對人違反暫時處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暫時處分,範圍涵蓋子女會面交往、扶養費給付及財產保全等事項。暫時處分具有執行力,可有效保障訴訟期間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

  1. 離婚訴訟初期即應評估是否有聲請暫時處分之必要,尤其涉及子女權益時應及早聲請。
  2. 準備充分之釋明資料,包括配偶拒絕探視之證據、子女生活費用支出明細、配偶脫產之跡證等。
  3. 暫時處分之聲請應具體載明請求之內容,如探視時間、扶養費金額、禁止處分之特定財產等。
  4. 若暫時處分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應及時聲請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5. 相對人違反暫時處分時,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處以罰鍰。
  6. 暫時處分不影響本案之裁判,當事人仍應積極進行本案訴訟程序。
  7. 建議全程委任家事專業律師處理暫時處分之聲請與本案訴訟事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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