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虛造徵信調查挑撥離間夫妻關係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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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第三者明知當事人之配偶已婚,仍每日送禮示好並透過簡訊與配偶進行曖昧對話。當事人發現後配偶求得原諒承諾不再犯,惟不久後又被發現繼續與第三者聯繫。當事人已蒐集簡訊、錄音及定位紀錄等證據。更甚者,第三者謊稱當事人委託某徵信公司長期調查配偶,藉此挑撥夫妻關係,導致配偶對當事人態度冷漠,嚴重破壞家庭和諧。當事人欲瞭解除提告侵害配偶權外,第三者虛造謠言意圖破壞家庭之行為另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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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第三者明知已婚仍追求並發展曖昧關係,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事實向配偶散布,是否另構成誹謗罪?
  • 第三者以不實資訊騙取配偶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三者之挑撥行為導致夫妻關係惡化,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配偶多次承諾不再與第三者聯繫卻食言,當事人之法律立場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第三者明知當事人之配偶已婚,仍持續送禮、每日以簡訊進行曖昧對話,此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之正常界限,構成對當事人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若配偶亦有參與,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5條主張配偶與第三者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事實之行為,其向配偶謊稱當事人委託某徵信公司長期調查配偶,此等不實陳述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第三者虛構當事人有委託徵信社跟監配偶之事實,向配偶傳述,意圖使配偶對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感,此等行為足以毀損當事人之名譽。惟須注意,若第三者僅向配偶一人陳述,是否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實務上見解不一,若有向其他人散布則較易成立。

第三者以虛構之徵信調查為由,誘使配偶提供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此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若第三者以不正當方式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如姓名、住址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41條規定,可能構成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在損害賠償範圍方面,當事人除得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外,尚得就第三者虛造謠言挑撥離間所致之精神痛苦,另行主張名譽權或人格權之侵害。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第三者介入之期間長短、行為之惡性程度、對家庭和諧之破壞程度等因素酌定慰撫金金額。第三者除送禮曖昧外,更進一步以虛構事實挑撥離間,行為惡性較高,法院可能酌定較高之慰撫金。當事人已蒐集之簡訊、錄音及定位紀錄均為有力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三者之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虛造徵信調查挑撥夫妻關係另可能構成誹謗罪及個資法違反。當事人得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告訴,已蒐集之簡訊、錄音及定位紀錄為有力證據。

  1. 妥善保存已蒐集之所有證據,包含簡訊截圖、錄音檔案及定位紀錄,確保證據之完整性及原始性。
  2. 向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3. 就虛構徵信調查事實之行為,向檢察署提出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4. 評估是否同時對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或僅針對第三者提起訴訟。
  5. 蒐集第三者虛構徵信調查之具體證據,如配偶轉述之對話紀錄、第三者發送之訊息等。
  6.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7. 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民事及刑事程序,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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