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疑似外遇,長期未返家居住,且三不五時吵鬧要求離婚,甚至要求當事人攜子女搬離共同住所。當事人並未掌握抓姦在床之直接證據,希望瞭解是否仍能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以及配偶若主動訴請離婚是否會成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外遇但未抓姦在床,當事人得否依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 配偶長期不回家是否違反夫妻同居義務?
- 配偶要求當事人攜子女搬離住所,當事人是否有義務配合?
- 有責配偶(外遇方)訴請離婚,法院是否會准許?
- 當事人如欲反訴離婚,可主張之法定離婚事由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實務上並不以「抓姦在床」為唯一證據方法。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指出,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並不限於通姦行為,凡逾越正常社交範圍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之行為,均得構成侵害配偶權。因此,當事人可透過蒐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行車紀錄、證人證詞、信用卡消費紀錄等間接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之間存在超越一般社交之親密關係。此等證據若經法院綜合判斷足以認定逾越正常交往界限,即可成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
關於配偶要求當事人搬離之問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配偶本身長期不回家已違反同居義務在先,更無權要求當事人搬離共同住所。若該住所為夫妻共同租賃或共有,當事人當然有權繼續居住;即便該住所登記在配偶名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基於配偶身分仍有居住使用之權利,配偶不得片面要求搬離。
至於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配偶為外遇之有責方,其責任程度明顯較重,依上開但書規定,有責程度較重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明確指出,若雙方均有責任,應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僅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因此,配偶以外遇方身分訴請離婚,法院准許之可能性極低。
反之,當事人如欲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請求。配偶長期不歸、外遇及逼迫搬離等行為,均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因離婚所受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未抓姦在床,當事人仍可透過間接證據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無義務搬離共同住所,且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成功之可能性極低。當事人反而可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 積極蒐集配偶外遇之各類證據,包括通訊紀錄、照片、消費紀錄、證人證詞等,不以抓姦在床為必要。
- 繼續居住於共同住所,配偶無權片面要求當事人搬離,若遭騷擾可申請保護令。
- 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評估是否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為請求。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二年消滅時效,自知悉外遇事實時起算,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 如有未成年子女,一併處理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等事宜,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就離婚訴訟、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擬定整體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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