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第三者懷孕之侵害配偶權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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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女同事發生婚外情,雙方並已承認第三者懷孕之事實。當事人於去年9月得知此事,因顧及子女而隱忍至今,惟配偶持續要求離婚,令當事人忍無可忍。當事人未曾蒐證,僅有三方對談中配偶與第三者承認懷孕之錄音。第三者曾多次至當事人家中作客,明確知悉配偶已婚並育有子女。當事人欲僅對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不對配偶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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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自去年9月知悉外遇事實至今提告,是否仍在民法第197條二年消滅時效內?
  • 三方對談承認懷孕之錄音是否足以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 僅對第三者提告而不對配偶提告,訴訟上是否可行?配偶是否須出庭作證?
  • 配偶事後矢口否認外遇,對訴訟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係於去年9月知悉外遇事實,至今尚未滿二年,時效尚未屆滿,仍得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惟當事人應儘速行動,避免因拖延而錯失時效。

關於證據充足性,三方對談中配偶與第三者共同承認懷孕之錄音,在實務上屬於非常有力之直接證據。懷孕之事實本身即足以證明配偶與第三者間存在超越一般社交之親密關係,已構成侵害配偶權。即使當事人未曾另行蒐證,此錄音已具有相當之證據力。法院審酌時,會考量錄音之完整性、清晰度及對話脈絡。此外,第三者曾多次至當事人家中作客,知悉配偶已婚有子女,可證明第三者係明知故犯,具有侵害配偶權之故意。

僅對第三者提告而不對配偶提告,在法律上完全可行。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為連帶債務,當事人得選擇僅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然而,僅對第三者提告時,配偶可能被法院傳喚為證人。由於配偶目前矢口否認外遇,其證詞可能對訴訟產生不利影響。但錄音證據中配偶親口承認之內容,將與其否認之證詞形成矛盾,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何者為真。

需注意的是,配偶事後否認外遇,不影響錄音證據之效力。法院會綜合審酌所有證據,包括錄音內容、第三者至家中作客之事實、懷孕之客觀事實等,進行整體判斷。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金額依個案情節而定,考量因素包括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之情節輕重等,懷孕之情節通常會使法院酌定較高之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知悉外遇至今未滿二年,時效尚未屆滿,三方對談錄音足以作為侵害配偶權之有力證據。僅對第三者提告在法律上可行,但應注意配偶可能被傳喚作證之風險。

  1. 儘速委任律師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時效屆滿。
  2. 妥善保存三方對談錄音之原始檔案,並製作逐字稿供法院參酌。
  3. 整理第三者曾至家中作客之相關事證,證明其明知配偶已婚之事實。
  4. 評估配偶否認外遇對訴訟之影響,預先準備應對策略。
  5. 考慮是否同時對配偶提告,以利證據之相互佐證。
  6. 蒐集因外遇事件所受精神痛苦之佐證,如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
  7. 同時評估是否依民法第1052條以配偶外遇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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