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遭家暴未驗傷之離婚與監護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懷孕九個月時,配偶因看到當事人與他人之對話紀錄(非通姦內容)而動怒,對當事人搧了一巴掌。事發後當事人未立即前往驗傷,但配偶已親口向雙方父母承認動手之事實。當事人目前有固定工作,配偶為自由業。當事人欲瞭解能否爭取離婚、子女監護權及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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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對懷孕九個月之當事人搧巴掌,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及裁判離婚之事由?
  • 未驗傷之情形下,配偶向雙方父母承認動手之證詞是否足以作為家暴之證據?
  • 配偶之家暴行為對監護權之酌定有何影響?當事人爭取監護權之勝算如何?
  • 當事人有固定工作收入,是否仍得請求贍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配偶對懷孕九個月之當事人搧巴掌,已構成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屬家庭暴力行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指出,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判斷之。對懷孕晚期之配偶施以暴力,不僅危及當事人身體安全,更可能危害胎兒健康,情節應屬重大。

關於證據問題,雖然當事人未驗傷,但配偶已親口向雙方父母承認動手之事實,此屬「當事人自認」及「證人證述」,在法律上仍具有證據效力。當事人應儘速以書面或錄音方式保全雙方父母之證詞,避免日後翻供。此外,當事人亦可提出事發前後之通訊紀錄、雙方對話截圖等間接證據佐證。

就監護權而言,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時應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包括子女之意願、父母之保護教養能力、父母是否有家庭暴力之情事等。配偶之家暴行為,尤其是對懷孕中之當事人施暴,將嚴重不利於其爭取監護權。加上當事人有固定工作、經濟穩定,在監護權之爭取上具有相當優勢。

至於贍養費之請求,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惟「陷於生活困難」為必要要件,當事人既有固定工作收入,若經濟上足以維持生活,則請求贍養費之條件可能不易成立。不過,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對懷孕當事人施暴已構成家庭暴力及裁判離婚事由,即使未驗傷,配偶自認及父母證詞仍可作為證據。當事人爭取監護權具有優勢,惟贍養費需符合「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

  1. 儘速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障自身及胎兒之安全。
  2. 以書面記載或錄音方式保全雙方父母之證詞,確認配偶承認動手之事實。
  3. 保存事發前後之通訊紀錄、對話截圖等間接證據。
  4. 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向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取得相關紀錄。
  5. 委任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6. 評估是否符合贍養費之請求要件,如不符合則改以精神慰撫金(離婚損害賠償)主張。
  7. 產後儘速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並就監護權相關事宜預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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