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基本開銷已達每月八萬元,平時入不敷出需借錢度日。公公長期揮霍金錢,有多少花多少,導致身體已無法工作亦無積蓄,目前需聘請外勞照護。公公於前月將僅存之數十萬元贈與大女兒,至今未歸還。當事人夫妻面臨是否需分擔公公扶養費及外勞費用之問題,惟經濟狀況確實無力負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媳婦)對公公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扶養順序為何?
- 當事人夫妻經濟困難入不敷出,能否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 公公揮霍財產並將積蓄贈與他人,是否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公公將財產贈與大女兒之行為,能否請求撤銷或返還?
- 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公公之其他子女)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 —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範圍
- 民法第1115條 —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18條 — 扶養義務人經濟困難之免除
- 民法第1118條之1 — 受扶養權利人有過失時之減輕或免除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費事件之裁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有扶養義務,且子女之扶養義務順序優先。當事人之配偶作為公公之子女,依法負有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至於當事人(媳婦)本身,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互負扶養義務,故若未同居則無直接扶養義務。
然而,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減輕其義務。本案中,當事人夫妻每月基本開銷已達八萬元且需舉債度日,若再負擔公公之扶養費及外勞費用,確實可能無法維持自身生活,依法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扶養義務人有重大侮辱、虐待、傷害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或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公公長期揮霍金錢、不預為老年生活規劃,甚至於需要照護時將僅餘財產贈與特定子女,此等行為可作為法院斟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參考因素。
關於公公將數十萬元贈與大女兒之行為,若公公於贈與時已陷入無資力狀態,其他扶養義務人得主張該贈與行為損害其利益。此外,公公之所有子女均為扶養義務人,各子女應依其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扶養費用,不應僅由當事人夫妻獨力承擔。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各扶養義務人之分擔比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夫妻經濟確實困難者,得依民法第1118條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公公揮霍財產並贈與他人之情節,亦得作為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參考。公公之所有子女均應按能力比例分擔扶養費。
- 蒐集夫妻收入、支出、負債等經濟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帳戶明細、借貸紀錄)。
- 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提出自身經濟困難無力負擔之事證。
- 調查公公將財產贈與大女兒之具體金額與過程,評估是否可主張撤銷或返還。
- 確認公公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名單(所有子女),向法院聲請酌定各人應分擔之扶養比例。
- 向社會局諮詢長照2.0相關補助及公費安養機構之申請,減輕照護費用負擔。
- 評估公公是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之申請條件。
-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法律扶助協助處理扶養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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