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第三者,與男方自婚前即開始交往,交往期間約三年。男方於一年前與他人結婚後仍繼續與當事人維持關係,且多次主動前往當事人住處發生性行為。嗣後遭男方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被法院判賠七十萬元。當事人質疑男方為主動方卻未受追究,欲瞭解男方是否亦應負責及有何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男方是否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男方配偶僅向第三者求償而未向男方求償,是否合法?
- 第三者被判賠後,得否向男方行使內部求償權?
- 七十萬元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有無上訴減輕之空間?
- 當事人於男方婚前即交往,對侵害配偶權之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分法益(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中,男方與當事人之行為共同構成對其配偶之配偶權侵害,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男方在法律上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在實務上,配偶得選擇僅對第三者或僅對配偶一方提起訴訟,此為被害人之訴訟處分權,法律上並無強制必須同時對兩方求償之規定。男方配偶選擇僅向當事人(第三者)求償而不向男方求償,常見於配偶不欲離婚之情形。此雖對當事人不利,但在法律上係合法之訴訟選擇。
不過,當事人並非全無救濟途徑。依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全部之給付者,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額之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當事人於賠償後,得依內部分擔比例向男方求償。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認為男方為已婚者,其責任比例通常不低於第三者,甚至可能更高。因此,當事人賠償七十萬元後,至少得向男方求償其應分擔之部分。
關於七十萬元之賠償金額,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金額,法院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程度及期間等因素酌定。本案交往三年且多次發生性行為,期間達一年,金額雖屬偏高但非無判決先例。若當事人認為金額過高,應於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為共同侵權行為,男方與第三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配偶選擇僅向第三者求償雖合法,但當事人於賠償後得向男方行使內部求償權。若判決金額過高,應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 確認判決書之送達日期,評估是否仍在二十日上訴期間內,如在期間內應儘速提起上訴。
- 上訴時主張男方為主動方、過錯比例較高,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 蒐集男方主動聯繫、前來住處之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證明男方之主動性。
- 若已逾上訴期間或判決確定,於賠償後依民法第281條向男方提起內部求償之訴。
- 評估是否有無力一次給付之情形,如有可向法院聲請分期給付。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之具體攻防策略及求償金額之合理分擔比例。
- 日後應注意不再與已婚人士交往,避免再次面臨侵害配偶權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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