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二審判決後,對方(原告)不服判決結果,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三審上訴。當事人收到上訴書狀後,不確定是否需要立即或必須向原二審法院補提答辯狀,以及答辯之程序與期限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上訴人收到三審上訴書狀後,是否有法定義務必須提出答辯狀?
- 答辯狀應向原二審法院提出或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
- 三審為法律審,答辯狀之內容應著重哪些面向?
- 被上訴人未提出答辯狀,對訴訟結果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68條 —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
-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 — 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 —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範圍
-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 — 被上訴人之答辯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規定,被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中得提出答辯狀,但法律並未規定被上訴人有提出答辯狀之義務。換言之,未提出答辯狀不會導致程序上之不利益或被視為同意上訴人之主張。然而,從訴訟策略角度而言,提出答辯狀有助於最高法院全面瞭解案件爭點,因此強烈建議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
三審(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最高法院僅審查原二審判決是否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判決理由矛盾等法律上之瑕疵,原則上不再審酌事實認定問題。因此,被上訴人之答辯狀亦應聚焦於法律面之論述,針對上訴人所主張之法律違誤逐一反駁,說明原二審判決之法律適用正確無誤。
關於答辯狀之提交方式,依實務操作,被上訴人應將答辯狀提交於原二審法院(即作成原判決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由二審法院連同卷宗一併送交最高法院。被上訴人亦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但通常以向原二審法院提出較為便利。至於提出期限,法律雖未規定嚴格之答辯期限,但實務上建議於收到上訴書狀通知後儘速提出,避免案件已送交最高法院後始提出而延誤。
須特別注意的是,三審上訴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人未委任律師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被上訴人雖無強制委任律師之規定,但鑒於三審為法律審,涉及高度專業之法律論述,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及處理後續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上訴人收到三審上訴書狀後,法律上並無必須提出答辯狀之義務,但強烈建議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答辯狀應針對上訴人主張之法律違誤進行反駁,聚焦於法律適用之正確性。
- 收到上訴書狀後,仔細閱讀上訴人所主張之上訴理由,確認其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由。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因三審為法律審,法律論述之專業性至為重要。
- 答辯狀應逐一針對上訴理由進行反駁,說明原二審判決之法律適用及判決理由均屬正確。
- 將答辯狀提交於原二審法院,由其轉送最高法院,並保留收據作為提出之證明。
- 評估上訴人之上訴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僅涉及事實認定而非法律適用,可於答辯狀中主張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注意三審原則上不進行言詞辯論,係以書面審理為主,因此答辯狀之內容品質格外重要。
- 持續追蹤案件進度,若最高法院通知言詞辯論期日,應按時出庭或由律師代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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