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兒是否應負擔父母醫療費用之扶養義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已出嫁之女兒,多年前離婚後獨自撫養兩名子女,去年再婚。娘家母親及兄弟長期未關心當事人,甚至表示幫忙會倒楣,因此雙方已斷絕往來。近日母親因疑似大腸癌復發住院,由警察局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尚有兩位兄弟但經濟狀況不佳,擔心母親之醫療及看護費用全數落在自己身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嫁之女兒對母親是否仍有法定扶養義務?
  • 多名子女間之扶養費用應如何分擔?能否全數要求一人負擔?
  • 母親過去長期未關心子女,子女能否據此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兄弟經濟狀況不佳時,對扶養費之分擔比例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此義務不因子女之性別、婚姻狀態或是否「出嫁」而有差異。民國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後,已廢除已婚女兒扶養義務後於兄弟之規定,目前所有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完全平等。因此,當事人與兩位兄弟對母親均負有同等之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同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母親之醫療及看護費用不會全數落在當事人一人身上,而應由三名子女依各自之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若兩位兄弟經濟狀況確實不佳,法院會依各人之收入、財產及生活狀況酌定各自之分擔比例,經濟能力較佳者可能分擔較高比例,但不至於全部由一人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係於民國99年增訂,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人之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本案中,母親過去對當事人長期不聞不問、未予關心,甚至表示幫忙會倒楣,此等行為是否構成「未盡扶養義務」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須視具體事實認定。若確有此等情事,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程序上,若子女間無法協商扶養費之分擔方式,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費用分擔比例。法院將依職權調查各子女之經濟狀況後,裁定合理之分擔比例。當事人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但即使獲准減輕,通常不會完全免除,仍須負擔部分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出嫁女兒與兄弟對母親之扶養義務完全相同,醫療看護費用應由全體子女依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若母親過去確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但不一定能完全免除。

  1. 先瞭解母親之醫療狀況及所需費用,評估整體經濟負擔之範圍。
  2. 與兩位兄弟協商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以書面記錄協議內容。
  3. 若協商不成,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費用分擔比例,由法院依各子女經濟能力裁定。
  4. 蒐集母親過去未關心當事人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評估是否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5. 確認母親是否有健保、商業保險或社會救助資源可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6. 向當地社會局諮詢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或長照服務之申請資格。
  7.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行性及勝訴機率。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