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二十年前與一名男性交往,交往之初對方聲稱未婚。十年前對方因重病,當事人提出生育子女之想法,對方始坦承已有婚姻。子女出生後父親欄登記為空白,雙方持續維持關係至今。近日對方配偶在車上發現與子女出遊之錄影紀錄,揚言提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關切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可能之求償金額,以及如何在訴訟中保護子女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初始不知對方已婚,嗣後知悉仍繼續交往,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 法院審酌精神慰撫金時會考量哪些因素?金額約為多少?
- 訴訟中如何兼顧非婚生子女之最佳利益?
- 當事人收到訴狀後應提出哪些抗辯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須以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本案當事人交往之初確實不知對方已婚,此部分若能舉證,則在不知情期間之交往行為難以認定具有侵權之故意。然而,自當事人知悉對方已婚後仍繼續維持關係,依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見解,即可能構成故意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關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配偶係近日始發現錄影紀錄,故二年短期時效應自此時起算。但若配偶能證明持續性之侵害行為,則各次侵害行為均可獨立起算時效,較早期之行為可能已罹於時效。
就精神慰撫金之金額而言,實務上法院通常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交往期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判斷。依近年司法實務,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多在二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之間,惟交往期間長達十年以上且育有子女之情形,法院可能酌予提高金額。當事人目前獨自撫養子女之經濟負擔,亦為法院審酌減輕金額之重要參考因素。
關於子女權益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不因父母間之侵權行為訴訟而受影響。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67條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子女取得生父之法律上地位,進而享有扶養請求權及繼承權。此部分與侵害配偶權訴訟為不同之法律關係,可分別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在知悉對方已婚後仍持續交往,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須負擔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責任。但初始不知情之期間及獨自撫養子女之經濟壓力,均為法院酌減金額之有利因素。子女權益可透過認領程序另行保障。
- 收到訴狀後應於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主張初始不知對方已婚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 蒐集交往初期對方聲稱未婚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不知情之抗辯。
- 整理獨自撫養子女之經濟支出證明,作為法院酌減精神慰撫金之參考依據。
- 評估是否主張部分侵權行為已罹於民法第197條之消滅時效,以減少賠償範圍。
- 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與對方協商和解,以較低金額達成和解並確保子女權益不受影響。
- 另行評估是否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子女取得生父之法律地位及扶養請求權。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就侵害配偶權訴訟及子女認領事宜進行整體規劃與策略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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