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強制執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後,前夫已三個月未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態度惡劣且惡言相向,甚至要求當事人去告。當初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前夫每月給付一萬元扶養費至子女年滿十八歲。當事人欲瞭解應如何撰寫訴狀、提告流程為何,以及訴訟過程中需繳交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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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未經法院公證是否仍得作為請求之依據?
  • 當事人應透過訴訟或調解程序請求前夫給付扶養費?
  • 取得執行名義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 訴訟或調解過程中需繳納之相關費用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之扶養費屬於雙方之契約約定,具有民事上之拘束力。然而,離婚協議書本身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不能直接持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方能強制前夫履行給付義務。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主要有二:其一,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其二,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建議當事人優先選擇家事調解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且免徵裁判費。當事人可向前夫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調解,聲請時需提出調解聲請書、離婚協議書影本、戶籍謄本等文件。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訴狀應載明原告(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由當事人為法定代理人)、被告(前夫)、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扶養費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歲止按月給付一萬元)、事實及理由。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以請求十年扶養費計算約一百二十萬元,裁判費約一萬三千元。

取得執行名義後,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可對前夫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由法院發扣押命令予其雇主,每月從薪資中扣取應給付之扶養費。聲請強制執行需繳納執行費,為執行金額之千分之八。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先取得執行名義方能強制執行。建議優先聲請家事調解,較為迅速且免徵裁判費;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後,可聲請對前夫之薪資進行強制執行。

  1. 備妥離婚協議書正本或影本、戶籍謄本、子女出生證明等文件。
  2. 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給付扶養費之調解,調解程序免繳裁判費。
  3. 若調解不成立,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當事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
  4. 訴狀中應請求已到期之扶養費(三萬元)及將來每月給付之扶養費至子女年滿十八歲。
  5. 取得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前夫薪資為扣押。
  6. 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7. 保留前夫惡言相向及拒絕給付之通訊紀錄,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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