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遭安置後子女之扶養義務與費用負擔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前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且遭受家暴,獨自帶兩名未成年子女離開並訴請離婚。離婚過程中,當事人娘家母親及兄弟均未提供協助,母親甚至出言詛咒,當事人遂與娘家斷絕往來逾十三年。近日當事人接獲通知,母親(患有大腸癌)已遭社會局安置,每月安置費用為三萬二千元,另有醫療費等支出。當事人本身為前低收入戶,近年曾罹患原位癌並已再婚,擔心扶養義務拖垮現有家庭。當事人有兩名兄長,一人曾因偽造文書入監,另一人亦長期未與母親往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是否得以母親過去未盡照顧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社會局代墊之安置費用,是否得向扶養義務人全額追償?
  • 扶養義務應如何在三名子女間分擔?
  • 若當事人選擇接回母親自行照顧,是否仍需清償社會局已代墊之全部費用?
  • 當事人自身經濟困難且有健康問題,是否影響扶養義務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同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依法定順序負擔。本案當事人與兩名兄長均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均負有扶養義務,三人應按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用。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安置當事人之母親後,得依法向扶養義務人追償安置費用。

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重要之減免機制。該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母親在當事人最困難之時期不聞不問,甚至出言詛咒,且長達十三年以上未盡母親之關懷照顧,此等行為可能構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當事人得據此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外,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當事人曾為低收入戶,近年罹患原位癌,自身經濟及健康狀況均非寬裕,若負擔每月數萬元之安置費用將嚴重影響其現有家庭生活,法院得依此規定減輕其扶養程度。

關於接回母親自行照顧之費用問題,社會局已代墊之安置費用屬於無因管理或法定代位所生之債權,原則上得向扶養義務人追償。惟追償金額可考量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當事人可與社會局協商分期償還或酌減。建議當事人出席親屬協調會議時,充分說明自身經濟困難之情形,並主張兄長應按比例分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法對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但因母親過去長期未盡照顧義務且有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社會局代墊之安置費用原則上得追償,惟可考量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酌減。

  1. 出席社會局召開之親屬協調會議,瞭解安置費用之具體明細及分擔方式。
  2. 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備妥母親長年未盡照顧義務之相關證據。
  3. 準備自身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醫療紀錄、收入證明等。
  4. 與兩名兄長協調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必要時由法院裁定各人應負擔之金額。
  5. 若考慮接回母親自行照顧,應先評估照顧能力及居住環境,並與社會局協商代墊費用之償還方式。
  6. 諮詢社會福利資源,瞭解是否有政府補助可減輕照顧負擔。
  7. 委任律師處理法律程序,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避免因扶養義務影響現有家庭生活。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