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與防止配偶脫產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面臨離婚,關心剩餘財產分配是否為一人一半。當事人提出三個具體問題:第一,如何瞭解配偶之資產狀況;第二,若配偶有預謀事先將財產轉移給他人,應如何防止;第三,若在婚姻期間配偶已將財產轉移,是否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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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為何?是否一律平均分配?
  • 當事人得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
  • 配偶若於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有何因應機制?
  • 已被轉移之財產,是否得透過法律程序追回或追加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謂「一人一半」並非指所有財產各半,而是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此外,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關於調查配偶資產之方式,當事人可透過以下途徑:其一,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規定,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財產清冊或相關財務資料;其二,聲請法院向國稅局調取配偶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其三,聲請法院向各金融機構調取帳戶交易明細;其四,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透過上述方式,可有效掌握配偶之財產全貌。

針對防止配偶脫產,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對配偶名下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將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需釋明請求之原因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至於配偶已轉移之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此即所謂「追加計算」制度,旨在防止配偶於離婚前惡意脫產。當事人須舉證配偶之處分行為係出於減少他方分配之目的,法院審酌後得將該處分之財產追加計入計算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係就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差額平均分配,非所有財產各半。當事人可透過法院調查配偶資產,以假扣押保全財產,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配偶惡意轉移之財產。

  1. 委任律師向國稅局申請調取配偶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全面掌握配偶財產狀況。
  2.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配偶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防止配偶於訴訟期間脫產。
  3. 蒐集配偶近五年內之財產處分紀錄,評估是否有惡意減少財產之情形。
  4. 整理自身之婚前財產證明(如結婚時之存款餘額證明),以正確計算婚後增加之財產。
  5. 若發現配偶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之情形,應查明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要時提起撤銷訴訟。
  6. 評估是否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但書所定顯失公平之情形,以爭取調整分配比例。
  7. 諮詢專業律師擬定完整之離婚訴訟策略,包括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及扶養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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