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帳戶是否納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目前正在準備離婚,清點名下財產時發現,其父母在當事人未成年時曾以當事人名義開立多個銀行帳戶,多年來父親利用這些帳戶進行基金與股票投資,帳戶內有持續性的資金進出,但從未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擔憂這些實質上屬於父母的資金,在法律形式上登記於自己名下,可能在離婚時被對方主張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事人亦擔心若告知父母此事,父母可能因緊張而急於提領資金,反而造成脫產之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母借用子女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帳戶內資金在法律上是否當然屬於名義人(子女)之財產?
  • 借名登記關係若成立,該帳戶內之資金是否應排除於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主張借名登記關係者,應負何種舉證責任?需要哪些證據?
  • 在離婚訴訟程序中,父母是否得以第三人身分介入主張帳戶資金之所有權?
  • 若父母在離婚程序進行中提領帳戶資金,是否可能被對方主張為惡意脫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為名義上之登記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認其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在本案中,父母利用子女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投資操作,子女完全不知情,符合借名登記之典型態樣。

就剩餘財產分配而言,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應平均分配。然而,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如有疑義,推定為夫妻共有。名義上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之銀行帳戶,在未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前,法律上確實可能被認定為當事人之婚後財產而納入分配範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指出,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應就該法律關係之成立負舉證責任。

舉證方面,當事人可提出之證據包括:帳戶開戶時之年齡(未成年)、帳戶印鑑及存摺一向由父母持有及管理、帳戶資金來源均為父母匯入、投資標的之決策均由父母為之、當事人從未使用該帳戶等客觀事實。此外,父母之證詞、帳戶資金流向紀錄、投資對帳單等均可作為佐證。若父母持有帳戶開立時之相關文件或曾有其他書面紀錄,更有助於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需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因此,若在離婚程序進行中由父母大量提領帳戶資金,可能被對方主張為惡意脫產,反而增加訴訟上之不利。建議在正式處理帳戶資金前,先透過法律程序確立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避免不當處分之嫌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借名登記帳戶內之資金若能證明實質上屬於父母所有,原則上不應納入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惟舉證責任在於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一方,若無法充分舉證,帳戶資金將依法被推定為名義人即當事人之財產而納入分配。當事人應儘早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切勿貿然提領資金以免被認定為惡意脫產。

  1. 立即調取所有相關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年交易明細及投資對帳單,確認帳戶資金來源及操作紀錄。
  2. 蒐集並保存能證明帳戶實際由父母管理之證據,如存摺及印鑑由父母保管之事實、父母匯款紀錄、投資決策紀錄等。
  3. 請父母出具書面聲明,載明借名登記之事實、開戶原因、資金來源及管理使用之情形,必要時進行公證以增加證據力。
  4. 在離婚程序正式啟動前,切勿大量提領或移轉帳戶內資金,以免觸發民法第1030-3條之追加計算規定,被認定為惡意減少婚後財產。
  5.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先行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訴訟,或在離婚訴訟中以第三人異議之方式排除該等財產之分配。
  6. 考慮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包括帳戶交易紀錄、資金流向等,以客觀證據佐證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7. 與父母溝通時,說明法律風險並強調目前不宜任意動用帳戶資金,待法律程序釐清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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