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出軌離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婚內出軌,曾帶著五歲子女與外遇對象約會並在子女面前做出不當舉動,導致子女心理受到影響。配偶對當事人及子女有動手打人之行為,當事人已通報社會局並取得驗傷單。當事人持有配偶自行承認出軌之證據及與其他異性之對話紀錄。配偶雖表示願意放棄子女監護權,但雙方無法就每月扶養費金額達成協議。當事人名下無不動產,需帶子女在外租屋並重新找工作,資金不足,希望尋求法律援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婚內出軌且有家暴行為,當事人可否據此保有子女監護權?
  • 子女監護權歸當事人後,扶養費應如何計算?每月一萬八至兩萬元是否為合理範圍?
  • 訴請離婚之程序為何?法院如何通知對方?
  • 當事人資金不足,可否申請法律扶助?
  • 當事人可否另行請求配偶出軌及家暴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監護權部分,本案當事人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勝算極高。首先,配偶已口頭表示願意放棄監護權。其次,配偶有家暴紀錄並經社會局通報,且當事人持有驗傷單。再者,配偶帶子女與外遇對象接觸並做出不當行為,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於酌定監護權時應考量子女之意願(本案子女五歲已能表達意見且表示願意跟母親),以及父母之品行等因素。配偶之出軌與家暴行為均屬不利因素。

關於扶養費,當事人要求每月一萬八千元至兩萬元,此金額須視當事人所在縣市之平均消費支出而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月消費支出,扶養費通常以該金額之半數至全數計算(因父母雙方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若當事人所在地區每人月消費支出約兩萬餘元,則請求一萬八至兩萬元之一半(即配偶應負擔之比例)屬合理範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之經濟能力及子女實際需求加以酌定。

訴請離婚之程序方面,當事人應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始得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會以書面通知對方(即寄送傳票至配偶之戶籍地或住所地),無需當事人自行通知。離婚訴訟中可一併請求酌定監護權、扶養費及損害賠償。另外,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056條及第195條第3項,向配偶請求因出軌及家暴所受之精神慰撫金。

至於法律扶助方面,當事人如因資力不足無法聘請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家暴案件之被害人通常可優先獲得扶助,無需嚴格審查資力。當事人亦可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具有充分之離婚事由及爭取監護權之有利條件。配偶出軌且有家暴紀錄,當事人取得子女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之可能性極高。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1.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家暴被害人身分優先取得律師協助。
  2. 如尚未聲請保護令,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障自身及子女安全。
  3. 保全所有證據:配偶承認出軌之對話紀錄、與異性之訊息截圖、驗傷單、社會局通報紀錄等。
  4. 向管轄法院聲請離婚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請求酌定監護權、扶養費及損害賠償。
  5. 扶養費金額可參考當地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提出請求,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酌定。
  6. 向社會局申請單親家庭相關補助及子女托育補助,減輕經濟壓力。
  7. 如有需要,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於訴訟期間先行確定子女暫時照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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