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會面交往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各有前段婚姻之子女,並共同育有一名子女。配偶之前婚子女為共同監護,配偶為主要照顧者,依協議每月第一、三週假日由前配偶照顧,第二、四週由配偶照顧。法院近期已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雙方均有遵守。然而配偶之前妻又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要求改為第一、二週之時間,此變更將與當事人自己前段婚姻之會面交往時間(第二、四週)發生衝突。當事人詢問在原裁定甫作成且雙方均有遵守之情況下,前妻無故要求更改是否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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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法院甫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在雙方均遵守之情況下,可否短期內再次聲請變更?
  • 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須符合何種要件?是否需證明有情事變更?
  • 前妻要求之變更將導致與當事人自身會面交往時間衝突,法院是否會納入考量?
  • 重組家庭中多名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安排,法院應如何兼顧各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或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家事事件法第109條亦規定,法院就已確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得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依聲請變更之。然而,「情事變更」需有具體事由,不能僅因一方之主觀偏好即任意聲請變更。

本案中,法院甫裁定會面交往方式且雙方均有遵守,並無任何違反情事。前妻聲請變更之理由僅為更改探視週次(從第一、三週改為第一、二週),並未涉及子女權益之實質變化。在此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審酌:原裁定作成至今之時間長短、原裁定是否有不利於子女之處、有無新的情事變更(如子女就學時間改變、父母工作調動等)。若前妻無法提出具體之情事變更理由,法院准許變更之可能性較低。

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重組家庭中多名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協調問題。若前妻要求之變更將導致配偶無法同時履行對當事人前婚子女之會面交往義務,法院應一併考量所有相關子女之最佳利益,避免造成時間衝突。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家庭整體之運作需求,不會僅因一方之片面要求而輕易改動已穩定運行之會面安排。當事人可於答辯時強調目前安排已顧及所有子女之需求,變更反而會造成混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甫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且雙方均有遵守,前妻在無具體情事變更之情況下聲請變更,法院准許之可能性較低。但當事人仍應積極答辯,強調目前安排之合理性及變更對家庭之不利影響。

  1. 收到法院通知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狀,說明目前會面交往方式運作良好且雙方均有遵守。
  2. 具體陳述變更會面週次將導致與自身前婚子女會面交往時間衝突之事實。
  3. 強調重組家庭中所有子女之會面安排已建立穩定秩序,任意變更將影響子女之生活穩定性。
  4. 提出目前會面安排之執行紀錄,證明雙方均確實遵守裁定內容。
  5. 要求前妻說明聲請變更之具體理由及情事變更之依據。
  6.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撰寫答辯書狀及出庭應對。
  7. 如有必要,可請求法院囑託社工訪視,了解目前會面安排對子女之實際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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