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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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育有二名子女,其中一名約兩歲、另一名為出生不到兩週之嬰兒,均已完成戶籍登記。該二名子女均非婚姻中丈夫所親生,而當事人與丈夫在婚姻中另有共同所生之二名女兒。當事人目前已離婚,且與子女之生父亦已失去聯繫。前夫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詢問前夫是否有權提起此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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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是否一律受婚生推定?前夫對非親生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是否合法?
  • 否認子女之訴的除斥期間為何?前夫是否已逾期?
  • 已完成戶籍登記之子女,其親子關係是否因否認之訴成立而溯及消滅?
  • 否認子女之訴成立後,對子女之姓氏、扶養費及繼承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中,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二名子女,即使非丈夫親生,依法仍受婚生推定。前夫如欲否認該子女為其婚生子女,依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關於除斥期間,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應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若前夫自始即知悉子女非其親生,則除斥期間應自子女出生時起算。就兩歲之子女而言,若前夫自出生時即已知悉,則二年除斥期間可能已屆滿或即將屆滿,應特別注意時效問題。至於剛出生不到兩週之嬰兒,前夫仍在法定期間內。

否認子女之訴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成立,該子女與前夫間之親子關係將溯及既往消滅。子女之戶籍登記應予更正,姓氏得依法變更。前夫對該子女之扶養義務亦告消滅,子女亦喪失對前夫之繼承權。惟子女之生父得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子女,或由生母以子女名義提起認領之訴。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囑託進行DNA親子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亦指出,否認子女之訴之舉證責任在於原告,需證明子女確非婚生子女。DNA鑑定結果為最直接有力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夫依民法第1063條有權對受婚生推定之非親生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須在知悉子女非婚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年齡較大之子女部分應特別注意除斥期間是否已屆滿。

  1. 確認前夫知悉子女非親生之確切時間,判斷是否仍在二年除斥期間內。
  2. 就兩歲子女部分,若前夫自始知悉,應盡速確認除斥期間是否仍未屆滿。
  3. 配合法院之DNA親子鑑定程序,確認血緣關係。
  4. 若否認之訴成立,應及時辦理戶籍更正登記,變更子女之父母欄位。
  5. 考慮向子女之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以確立子女與生父之法律上親子關係。
  6. 諮詢家事律師,了解否認之訴成立後對子女權益(扶養、繼承等)之具體影響。
  7. 評估是否需要一併處理子女姓氏變更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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