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提起離婚訴訟但未成功,時隔兩年多後再次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當事人詢問在第二次訴訟程序中,法院是否會再安排一次社工家訪。此問題涉及離婚訴訟中社工訪視之程序規定,以及法院對於訪視報告時效性之認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法院是否必須重新囑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 前次訴訟之社工訪視報告是否可在新訴訟中援用?
  • 間隔兩年以上,生活狀況變化對法院裁判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囑託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團體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此一訪視程序之目的在於協助法院了解當事人雙方及子女之生活現況、照顧情形及親子互動等,作為裁判之重要參考。

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時,因屬不同之訴訟案件,前次訴訟中之社工訪視報告原則上不能直接援用。況且時隔兩年以上,雙方之工作、經濟狀況、居住環境、子女之成長發展及生活適應等均可能發生變化,法院有必要取得最新之訪視資料。因此,法院重新囑託社工進行家訪之可能性非常高。

實務上,若離婚訴訟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酌定,法院幾乎都會安排社工訪視。即使離婚訴訟中不涉及子女親權問題(例如雙方無未成年子女),法院亦可能視案情需要安排家訪以了解婚姻狀況。當事人應積極配合社工訪視,維持良好之居住環境及照顧品質,因訪視報告對法院裁判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間隔兩年以上,法院極有可能重新安排社工家訪。前次訴訟之訪視報告因時間久遠,通常不會直接沿用,法院需取得反映當事人最新生活狀況之訪視資料。

  1. 做好再次接受社工家訪之準備,維持居住環境之整潔與適合子女生活之條件。
  2. 整理兩年間生活狀況之變化資料,特別是有利於自身之改善事項。
  3. 配合社工訪視時程,態度誠懇並如實回答社工之詢問。
  4. 若有未成年子女,確保子女之就學、醫療及日常照顧均穩定良好。
  5. 蒐集第二次訴訟之新事證,特別是前次訴訟後新發生之離婚事由。
  6.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第二次離婚訴訟之策略進行完整規劃。
  7. 了解第二次離婚訴訟與前次之差異,包含新增事由之舉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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