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子女相關因素與配偶發生爭吵,配偶動手毆打當事人後腦勺,當下出現頭暈、頭痛及複視等症狀,事後已前往醫療機構驗傷,但僅照射X光及施打止痛止暈針,未做進一步檢查。事發後兩個月期間,當事人持續出現頭暈、頭痛之症狀,側睡時亦會頭暈,但因需照顧子女而未再就醫追蹤。當事人想了解此種傷勢雖看似不嚴重,是否仍可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傷勢程度較輕微之家庭暴力行為,是否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得請求損害賠償?
- 當事人未持續就醫追蹤,是否影響其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 配偶之毆打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傷害罪,得否提起刑事告訴?
- 當事人得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 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哪些項目(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93條 — 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損害賠償範圍
- 民法第195條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刑法第277條 — 傷害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種類及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 保護令之聲請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毆打當事人後腦勺之行為,不論傷勢輕重,均構成對身體權之不法侵害,當事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法律上並未以傷勢嚴重程度作為得否請求賠償之要件,只要有身體被侵害之事實及因果關係即可。
在損害賠償範圍方面,依民法第193條,當事人得請求之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含已支出之急診費用及未來追蹤治療之費用)、因傷減少之勞動能力損害等。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會參酌加害人之故意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判決顯示,即使傷勢輕微,法院仍會酌定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在刑事方面,配偶之毆打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同時,該行為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家庭暴力,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請求法院核發禁止施暴、遠離等保護令內容。
須特別提醒的是,當事人事發後兩個月未再就醫追蹤,此情形可能被對方主張損害與毆打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中斷,或主張當事人未善盡減輕損害義務(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適用)。因此,建議當事人儘速就醫,取得醫師對持續症狀之診斷證明,建立完整之醫療紀錄鏈,以利後續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論傷勢輕重,只要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即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當事人應儘速就醫追蹤以完善證據鏈,同時可聲請保護令及提起刑事傷害告訴。
- 立即前往醫療機構就診追蹤,針對持續之頭暈頭痛症狀進行詳細檢查(如腦部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並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
- 保存原有之驗傷單及所有醫療收據,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之證據。
- 注意刑事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欲提起告訴應及早為之,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
- 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要求配偶不得再為家庭暴力行為,以保障人身安全。
- 記錄並蒐集配偶施暴之相關證據,包括事發經過之文字紀錄、與親友之對話紀錄、照片等。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金額,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其他相關損害。
- 若有人身安全之立即危險,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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