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監護 — 受監護人長期臥床精神鑑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受監護人長期臥床,需仰賴呼吸器維持生命並以鼻胃管灌食,目前安置於某醫院呼吸病房接受全天候照護,無法自行移動或外出。聲請人欲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但對於精神鑑定之進行方式有所疑問,包括能否請求法院派員至受監護人所在之醫院進行鑑定,以及是否需要自行向區公所申請或由法院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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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監護人因長期臥床無法移動,精神鑑定是否得於受監護人所在之醫院進行?
  • 精神鑑定之安排係由法院職權囑託,抑或需由聲請人自行向相關機關申請?
  • 監護宣告之精神鑑定費用由何人負擔?鑑定程序所需時間為何?
  • 受監護人意識不清且無法配合鑑定時,鑑定結果之效力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應委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得囑託醫療機構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此處之鑑定係由法院依職權囑託進行,聲請人無須自行至區公所或其他機關辦理申請。法院收到監護宣告之聲請後,會依職權安排鑑定事宜。

針對受監護人長期臥床、無法移動之情形,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於裁定囑託鑑定時,載明受監護人目前所在之醫療院所地址,由受囑託之鑑定機構派遣精神科專科醫師至受監護人所在處進行鑑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應明確敘明受監護人目前之醫療狀況、所在醫院名稱及地址、無法移動之原因等事項,並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利法院安排到院鑑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99號裁定亦肯認,對於無法到場之受鑑定人,鑑定機構得至其所在處進行鑑定。

關於鑑定費用,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監護宣告事件之鑑定費用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分,原則上由聲請人預納,法院裁定後得命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負擔。鑑定時間因各醫療機構排程不同而異,一般約需一至三個月。聲請人如希望加速程序,可於聲請狀中附具詳細之病歷資料及主治醫師之診斷證明,供鑑定醫師參考,有助於縮短鑑定時間。此外,受監護人若已長期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態,鑑定醫師可依病歷紀錄及臨床觀察作成鑑定報告,不以受監護人能配合應答為必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監護人長期臥床無法移動之情形,法院可囑託鑑定機構派員至受監護人所在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聲請人無須自行向區公所申請,法院會依職權安排相關鑑定事宜。

  1. 於監護宣告聲請狀中詳細載明受監護人之醫療狀況、所在醫院名稱地址及病房資訊,並敘明無法移動之原因。
  2. 檢附受監護人之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等文件,以供法院及鑑定醫師參考。
  3. 於聲請狀中具狀請求法院囑託鑑定機構至受監護人所在醫院進行到院鑑定。
  4. 預先準備鑑定費用(通常約新台幣五千至一萬元),以免影響程序進度。
  5. 與受監護人之主治醫師溝通,請其協助提供相關醫療紀錄及配合鑑定程序。
  6. 同步考量監護人選定問題,於聲請狀中表明建議之監護人人選及理由。
  7. 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協助處理監護宣告之聲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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