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女性)因與一名已婚男性外出同行,被該男性之配偶發現,導致該對夫妻離婚。已婚男性之前配偶要求當事人之友人道歉作為和解條件,雙方擬簽署和解書,內容載明乙方就過去侵害甲方婚姻與家庭之事向甲方鄭重道歉,甲方接受道歉並不再追究乙方之相關法律賠償責任。當事人之友人擔心簽署後是否能確實免除日後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中約定「不再追究乙方之相關法律賠償責任」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 該和解書之效力範圍是否涵蓋未來可能之所有法律行動(含民事及刑事)?
- 和解書未載明具體賠償金額而僅以道歉為對價,是否影響和解之有效性?
- 甲方簽署和解書後若反悔,能否以詐欺、脅迫或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和解?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中,乙方以道歉作為讓步,甲方則以不再追究法律賠償責任作為讓步,雙方互有讓步,符合和解契約之要件。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故和解書一經簽署,甲方原則上即不得再就侵害配偶權之同一事件向乙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然而須注意,和解書之效力範圍取決於其文字記載。本案和解書載明「不再追究乙方之相關法律賠償責任」,文義上應涵蓋因同一事件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該約定僅及於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告訴部分(雖通姦罪已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後除罪化),仍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免除範圍。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指出,和解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約定文字有疑義,應作有利於債務人之解釋。
此外,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和解所依據之原因事實經確定判決或雙方約定而認定與事實不符者,不在此限。因此,甲方事後反悔之空間相當有限。惟建議和解書應載明具體事件之時間範圍、雙方完整姓名、簽署日期,並由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以強化證據力。如能經公證,更可進一步確保效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和解書中約定不再追究法律賠償責任,原則上具有法律拘束力,甲方簽署後不得再就同一侵害配偶權事件對乙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惟和解書之文字應更加明確具體,以避免日後就效力範圍產生爭議。
- 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免除之具體範圍,例如「甲方拋棄因本事件對乙方之一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和解書應載明具體事件之時間、地點及經過概要,使免除範圍特定化。
- 雙方均應親自簽名並載明身分證字號、日期,必要時可請見證人簽名。
- 考慮將和解書送請公證人公證,以強化其證據力及公信力。
- 保留和解書正本及簽署過程之相關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 確認和解書之簽署係出於雙方自由意志,無受脅迫或詐欺之情形,以免遭事後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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