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43條時效問題:外遇損害賠償時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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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0年間曾發生外遇,經配偶於同年12月發現並表示原諒。嗣後雙方婚姻持續至109年10月始經法院裁判離婚。前配偶於110年4月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欲以民法第197條之二年消滅時效進行抗辯,但前配偶主張適用民法第143條婚姻關係中時效不完成之規定。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可援引權利失效原則作為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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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 配偶於100年間知悉外遇事實並表示原諒,嗣於110年始提起訴訟,是否已罹於民法第197條之二年消滅時效?
  • 配偶長達近十年未行使權利,是否構成權利失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之見解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前配偶於100年12月即已知悉外遇事實,若單純適用第197條,則請求權至遲於102年12月即已罹於時效。然而,民法第143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夫妻關係或其他事實上之障礙,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障礙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依最高法院見解,夫妻間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時效不完成,離婚後六個月內仍得行使。

本案雙方於109年10月離婚,前配偶於110年4月起訴,距離婚尚未逾六個月,形式上符合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法院因此認定請求權未罹於時效。此一見解在實務上確為多數法院所採,因立法者考量夫妻間因情感因素不易即時行使權利之特殊性。

然而,當事人仍可嘗試主張「權利失效原則」作為抗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指出,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利之性質、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若權利人嗣後再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得認為權利失效。本案前配偶於100年知悉並原諒後,近十年間未曾主張損害賠償,已足使當事人產生正當信賴,主張權利失效或有可採之餘地,惟實務上法院對此尚無一致見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妻間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婚姻存續中時效不完成,前配偶於離婚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形式上未逾時效。但當事人可嘗試主張權利失效原則,強調對方近十年未行使權利之事實,以及原諒行為所生之正當信賴。

  1.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援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之權利失效原則作為主要抗辯。
  2. 蒐集前配偶於100年間「原諒」之具體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述等,以證明已生正當信賴。
  3. 整理100年至109年間雙方仍維持婚姻生活之事實,佐證對方長期不行使權利之客觀情況。
  4. 主張前配偶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構成權利濫用。
  5. 如為第一審判決,把握上訴期間(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
  6. 評估和解之可能性,衡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考量是否以合理金額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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