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律師費 — 監護權上訴被駁回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監護權訴訟之被上訴人,案件進入第三審後,上訴人因未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法選任辯護律師(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當事人在第三審已委任律師應訴並支出律師費用,欲瞭解該筆第三審律師費是否可向上訴人請求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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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第三審上訴遭駁回時,被上訴人之律師費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而得向上訴人求償?
  • 上訴人係因程序瑕疵(未繳裁判費、未選任律師)遭駁回,與實體敗訴有何不同?對訴訟費用負擔有無影響?
  • 被上訴人應如何聲請法院裁定訴訟費用額?其程序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據此,被上訴人因應訴而委任之第三審律師費用,依法屬於訴訟費用之範疇,得依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向敗訴方求償。

本案上訴人雖係因未繳裁判費及未選任律師之程序瑕疵遭駁回上訴,而非經實體審理後敗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上訴遭駁回之效果等同敗訴,上訴人仍應負擔該審級之訴訟費用。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58號裁定意旨,上訴經程序駁回者,上訴人仍應負擔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包括被上訴人所支出之律師酬金。

至於請求程序,被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時應提出律師委任契約、律師費收據等證明文件。法院確定之律師酬金最高額,依司法院相關規定,通常不超過一定標準(如不超過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或法定上限)。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確定後,即得以此為執行名義,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明文規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上訴遭駁回等同敗訴,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負擔該筆律師費用,惟金額須經法院裁定確定且有上限限制。

  1. 備妥第三審律師委任契約書及律師費繳納收據,作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證據。
  2. 於裁定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
  3. 注意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效,應於裁定確定後儘速提出。
  4. 瞭解法院對第三審律師酬金之上限規定,合理評估可求償之金額。
  5. 取得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後,若上訴人不自動履行,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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