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兩萬五再婚再生撫養費商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僅約兩萬五千元,與前配偶離婚時協議每月給付扶養費一萬五千元。當事人目前居住於某地,前配偶與子女居住於另一縣市。當事人已再婚並育有新生子女,經濟負擔大幅增加,以現有薪資扣除自身最低生活所需後,已無力負擔原先協議之扶養費金額,希望了解如何合法調降扶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扶養義務人再婚再生後,經濟狀況發生變更,是否構成聲請減少扶養費之正當事由?
  • 法院酌定扶養費時,是否會保障扶養義務人之最低生活標準?如何計算?
  • 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金額,能否事後透過法院聲請變更?
  • 再婚配偶及新生子女之扶養需求,是否會被納入扶養費酌定之考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事人月薪僅兩萬五千元,原協議扶養費一萬五千元已占收入60%,扣除後僅餘一萬元,低於行政院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以基隆市為例,約每人每月14,230元)。再婚再生後,當事人尚須負擔新家庭之生活開銷及新生子女之扶養,經濟壓力更為沈重。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及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方法及程度,因情事變更,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變更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80號裁定亦指出,扶養費之酌定應綜合衡量雙方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當事人再婚再生屬於情事變更,得作為聲請減少扶養費之事由。

實務上,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通常會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按父母雙方之收入比例分擔。同時,法院會確保扶養義務人在給付扶養費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當事人可提出薪資證明、再婚證書、新生子女戶籍謄本及每月固定支出等資料,作為聲請減少扶養費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再婚再生導致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更,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減少扶養費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當事人之實際收入、最低生活標準、再婚家庭之扶養負擔及前婚子女之實際需求後,酌定合理之扶養費。

  1. 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調降扶養費金額,若達成共識可簽訂書面協議並至法院公證。
  2. 若協商不成,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變更(減少)扶養費,提出情事變更之具體事由。
  3. 準備完整之財務證明文件,包括薪資單、報稅資料、再婚家庭支出明細、新生子女相關費用等。
  4. 查詢當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力要件可申請免費法律扶助。
  5. 在法院裁定前,仍應盡力按期給付扶養費,以免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可先給付自己能力範圍內之金額並保留匯款紀錄。
  6. 評估是否有提升收入之可能性,如申請加班、兼職或職業訓練,以改善整體經濟狀況。
  7. 諮詢社會局相關之社會福利資源,如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等,以減輕經濟壓力。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