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效力期間內可否再提告?和解後法律效果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因配偶與第三人之不當行為,與對方私下簽訂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和解書中載有效期為2年。當事人想了解,在和解書效期2年內,是否可以直接再對該對方提出侵害配偶權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私下簽訂之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其法律性質與拘束力為何?
  • 和解書中所載「效期2年」之意涵為何?是否限制和解書之效力期間?
  • 和解後就同一侵害事實,是否得再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 若對方在和解後又有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是否受和解書效力之拘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契約。私下簽訂之和解書屬「訴訟外和解」,其法律性質為民法上之契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依民法第737條,和解具有「創設效力」,即和解後之法律關係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原有之法律關係在和解範圍內消滅。因此,就和解書所涵蓋之同一侵害事實,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主張損害賠償,否則對方可以和解契約作為抗辯。

和解書中所載「效期2年」之意涵,需視和解書之具體文字而定。常見之解讀有二:其一,可能係指和解書中之「違約金條款」適用期間,亦即若對方在2年內再度發生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即構成違反和解書之約定,當事人得依和解書請求違約金;其二,可能係指和解書之約束效力期間,2年後當事人即恢復自由之請求權。無論何種解釋,均須以和解書之全文內容作為判斷依據,建議當事人攜帶和解書正本諮詢律師,以確認具體效力。

須特別注意者,和解書之效力僅及於和解當時已發生之事實。若對方在和解後又有「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例如再度與第三人有逾越友誼之舉動),此屬新的侵權事實,不受原和解書效力之拘束,當事人得就新事實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此外,侵害配偶權在2020年修法後已非刑事罪名(通姦罪除罪化),目前僅能循民事途徑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行為後10年。若和解書中有附帶違約金條款,且對方再犯,當事人更可依和解書直接請求違約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就其涵蓋之同一侵害事實具有拘束力,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告。但若對方有新的侵害行為,屬新的侵權事實,不受和解書拘束,可另行提告。和解書所載「效期2年」之具體意涵需依全文內容判斷。

  1. 攜帶和解書正本諮詢專業律師,詳細分析「效期2年」之具體法律意涵及和解書之拘束範圍。
  2. 確認和解書是否附有違約金條款,若對方在效期內再犯,可依和解書直接請求違約金。
  3. 若對方在和解後有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蒐集相關證據(通訊紀錄、照片、錄音等),作為另行提告之基礎。
  4. 注意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發現新的侵害行為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5. 評估是否同時提起離婚訴訟及剩餘財產分配,以全面保障自身權益。
  6. 日後簽訂和解書時,應明確約定違約條款、適用範圍及效力期間,避免條款模糊產生爭議。
  7. 保存和解書正本及所有相關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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