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國外如何訴請離婚?對方債務會連累配偶或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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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於疫情爆發前前往大陸工作,至今已近兩年未返國。期間配偶僅支付子女保險費及勞健保費用,其餘子女補習及生活費均由當事人獨自負擔。配偶對當事人及子女漸漸漠不關心,後期甚至完全失去聯繫。近日更有債權人上門告知配偶在台灣積欠債務,當事人擔心此等債務是否會波及自己或子女,並希望了解在配偶不返國之情況下如何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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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長期滯留國外且失聯,當事人可依何種法定事由向台灣法院訴請離婚?
  • 配偶不在國內時,離婚訴訟之送達程序應如何進行?
  • 配偶之個人債務,在法定財產制下是否會由當事人或子女承擔?
  • 當事人是否有必要在離婚前或離婚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長期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當事人可否另行請求代墊費用之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離婚部分,配偶長期滯留國外、對家庭漠不關心且失聯,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實務上,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指出,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對家庭不聞不問,即構成惡意遺棄。配偶近兩年未返國且後期完全失聯,已符合此要件。

在送達程序方面,因配偶目前在大陸且地址不明,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應先嘗試確認配偶之最後已知住居所或聯繫方式,若確實無法送達,法院即可准予公示送達,將訴訟文書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司法院網站,經一定期間(國外送達為60日)後即視為合法送達,訴訟程序得以進行。

關於債務問題,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法定財產制下,配偶之個人債務原則上不會轉嫁至當事人或子女。債權人不得向當事人求償配偶之個人債務,除非當事人曾擔任配偶之連帶保證人或該債務屬家庭生活費用之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至於子女部分,在配偶生存期間,子女不會因父母之債務而負擔清償責任,僅於繼承發生時始需考慮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當事人宜確認自身是否有為配偶擔任保證人之情形,若有,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長期在國外失聯構成惡意遺棄,當事人可透過公示送達方式向台灣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配偶之個人債務依法由其自行負擔,不會轉嫁至當事人或子女。

  1. 向住所地家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重大事由」為請求權基礎。
  2. 準備配偶長期未歸國之入出境紀錄(可向移民署申請)、失聯之通訊紀錄、獨自負擔家庭費用之單據等作為證據。
  3. 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4. 確認自身是否曾擔任配偶之連帶保證人,若有,應及早與債權人協商或尋求法律協助。
  5.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酌定子女親權、扶養費及代墊家庭費用之返還。
  6. 評估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調查配偶名下之財產狀況。
  7. 預先了解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制度,俟日後必要時得及時辦理以保護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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