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對象,交往前曾多次確認對方是否單身並獲得肯定答覆(有對話截圖為證),交往期間雙方曾發生性行為。嗣後因多次索取身分證未果而分手,分手後不再有肢體接觸。當事人事後透過共同友人得知對方在交往期間即為已婚狀態。知情後雙方仍維持朋友關係,曾共同外出用餐及出遊一次,過程中無任何逾越友誼之舉動,之後僅有線上純友誼聊天,並曾給予對方婚姻和睦之建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不知對方已婚期間之交往及性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善意第三人」抗辯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之適用條件與舉證責任為何?
- 知悉對方已婚後繼續維持友誼互動(共同出遊一次、線上聊天),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對方配偶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當事人應如何舉證抗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他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行為,致破壞他人婚姻之圓滿。當事人交往前已多次確認對方是否單身,並有對話截圖可資佐證,屬善意不知情之第三人,就交往期間之行為(含性行為)而言,因欠缺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原則上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然而,關鍵轉折在於當事人「知悉對方已婚後」之行為。實務上,法院對於知情後之互動會嚴格審查是否已逾越一般友誼之分際。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侵害配偶權,應就雙方互動之頻率、內容、場合等情節綜合認定。本案中,當事人知情後已分手且無肢體接觸,僅有一次共同出遊用餐及線上純友誼聊天,且聊天內容係勸導對方維護婚姻,此等互動尚在一般社交範圍內,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之風險相對較低。
惟須注意,訴訟實務中,對方配偶可能主張當事人知情後仍繼續來往即屬「可歸責」,法院會綜合審酌所有客觀事證加以判斷。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所有有利證據,包括:確認對方單身之對話截圖、分手後互動之聊天紀錄(證明內容為一般友誼且有勸導婚姻和睦之內容)、出遊僅一次且無親密舉動等。同時,為降低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適度保持距離,減少與對方之互動頻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知對方已婚期間之交往行為,因欠缺故意或過失,原則上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知情後之純友誼互動雖風險較低,但仍有被質疑之可能,應謹慎處理。
- 妥善保存交往前確認對方單身之對話截圖,此為證明善意不知情之關鍵證據。
- 保存分手後之聊天紀錄,特別是勸導對方維護婚姻之對話內容,以證明互動未逾越友誼分際。
- 建議減少或停止與對方之互動,以降低被對方配偶提告之法律風險。
- 若收到對方配偶之存證信函或起訴狀,應立即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切勿自行和解。
-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超過時效則對方不得再行請求。
- 避免在社群媒體上與對方有公開互動或曖昧留言,以免被截圖作為不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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