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承租店面遭對方出售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外遇而與配偶離婚,雙方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前配偶將名下一樓店面出租予當事人使用。然而離婚後不久,前配偶即表示欲出售該房產。當事人質疑此舉是否違反離婚協議之約定,並希望了解應如何應對以保障自身承租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租賃之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契約效力?
  • 前配偶出售已約定出租之房產是否構成違反離婚協議?
  •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於本案是否適用?
  • 當事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可保障承租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為雙方基於自由意志所簽訂之契約,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即成立契約。因此,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店面租賃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前配偶於離婚後欲出售該約定出租之房產,若導致當事人無法繼續承租使用,即構成違反離婚協議之行為。

然而,房產所有權人出售房產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約,關鍵在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此原則之適用前提為:租賃期間須未超過五年,且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該租賃物。若離婚協議僅約定「應出租」但尚未實際訂立書面租賃契約或交付使用,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恐難適用。

當事人之法律救濟途徑有數種:其一,若尚未訂立正式租約,應立即要求前配偶履行離婚協議,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並交付使用;其二,若前配偶拒絕履行,可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其三,為防止前配偶在訴訟期間出售房產,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前配偶移轉該不動產;其四,若房產已出售且租賃關係無法繼續,可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儘速諮詢律師,在前配偶完成出售前採取保全措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中之租賃約定具有契約效力,前配偶出售約定出租之房產可能構成違約。當事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權益,包括要求履行契約、聲請假處分或請求損害賠償。

  1.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前配偶,要求依離婚協議履行租賃義務。
  2. 儘速與前配偶簽訂正式書面租賃契約,確立租賃關係。
  3. 若已實際使用該店面,確保占有狀態持續,以利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4.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前配偶在訴訟結束前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
  5. 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給付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
  6. 蒐集離婚協議書原本、已支付租金之證明、使用店面之事實證據等相關文件。
  7. 了解該離婚協議是否曾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以確認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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