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約兩萬七千元,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已確定分居並準備上法院離婚。雙方約定共同監護,但子女均由配偶照顧,配偶為主要照顧者且目前無工作。依照當地法院之撫養費行情,兩名子女每月撫養費合計約兩萬元,若全額負擔將使當事人僅剩數千元維持生活。當事人擔憂撫養費是否會因其經濟能力不足而獲得調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判定撫養費時是否會考量給付義務人之經濟能力?
- 撫養費之計算標準為何?是否僅依平均消費支出計算?
- 主要照顧者無工作收入時,撫養費分擔比例如何計算?
- 撫養費金額是否得於日後聲請調整?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
- 民法第1121條 — 扶養方法之協議與裁定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扶養費之負擔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之酌定與變更
- 民法第1118條 —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之減輕或免除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9條明文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法院在裁定撫養費金額時,並非僅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唯一標準,而是會綜合考量雙方之實際經濟狀況。當事人月薪僅兩萬七千元,法院通常不會判令其負擔超過經濟能力之撫養費金額。
實務上,法院計算撫養費之方式通常係以子女所在地區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或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再按父母雙方之收入比例分擔。雖然配偶目前無工作,但法院可能會認定其具有勞動能力,以基本工資或最低薪資作為其收入之推估基礎,進而按比例分擔扶養費用。舉例而言,若子女每月生活費用以每人一萬元計算,兩名子女合計兩萬元,父母依收入比例分擔,當事人可能僅須負擔其中約六至七成。
此外,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義務。若法院所判定之撫養費金額確實使當事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當事人可據此主張酌減。日後若當事人或配偶之經濟狀況有重大變更,任一方均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聲請法院變更撫養費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會依據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撫養費,不會要求當事人負擔超出其能力範圍之金額。配偶雖無工作,法院仍可能推估其勞動能力而按比例分擔。
- 準備薪資證明、銀行帳戶明細等文件,向法院提出證明實際收入狀況。
- 列出自身每月必要生活開銷(如房租、交通、餐費等),向法院說明負擔能力有限。
- 主張配偶具有勞動能力,建議法院以基本工資推估其收入,按比例分擔扶養費。
- 於法庭上提出合理之撫養費方案,展現負責任但符合實際能力之態度。
- 若判決金額仍過高,可於日後經濟狀況未改善時聲請變更撫養費。
-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計算合理之撫養費金額及分擔比例。
- 了解各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補助資源,減輕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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