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年齡相差十二歲之對方交往,交往期間多次詢問對方是否有婚姻或非單身,對方均否認。雙方交往後持續發生親密關係。嗣後當事人在對方同意下查看手機,發現對方與他人之親密合照,對方始坦承配偶欄有登記,實為已婚狀態。當事人因此遭受嚴重心理創傷,希望了解如何自保及對對方提起法律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與當事人交往並發生關係,是否構成侵害貞操權?
- 當事人能否依侵權行為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對方之配偶若向當事人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求償,當事人如何抗辯?
- 當事人多次詢問對方婚姻狀態之對話紀錄,在訴訟中有何證據價值?
- 當事人是否得對對方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對方以隱瞞已婚身分之方式,使當事人誤信其為單身而與之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此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稱「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之慰撫金判決金額,通常依侵害情節、交往期間、當事人社經地位等因素酌定,約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
當事人多次詢問對方婚姻狀態且對方均謊稱單身之對話紀錄,係本案最關鍵之證據。此紀錄不僅可證明對方之詐欺故意,更可證明當事人確屬善意不知情之第三人。若對方之配偶日後向當事人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當事人可據此主張自己係受欺騙而不知情,不具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應可免除或大幅降低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訴訟方面,雖然對方以謊言隱瞞婚姻狀態,但依目前實務見解,感情詐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仍有爭議。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使人交付財物」,若僅係欺騙感情而未涉及金錢詐取,起訴成立之可能性較低。然而,當事人仍可先行報案,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當事人因此受有嚴重心理創傷者,可將身心科就診紀錄作為精神損害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隱瞞已婚身分構成侵害貞操權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話紀錄為證明善意不知情之重要證據。若對方配偶求償,當事人有充分抗辯理由。
- 立即保全所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特別是多次詢問婚姻狀態及對方否認之內容。
- 截圖並備份對方坦承已婚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
- 若有心理創傷症狀,前往身心科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據。
- 委任律師向對方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為知悉後二年內,應儘速提起訴訟。
- 立即與對方斷絕聯繫,避免知悉對方已婚後仍繼續交往而喪失善意第三人之地位。
- 若遭對方配偶求償,以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身分積極抗辯,並提出對話紀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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