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與侵害配偶權之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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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希望了解妨礙家庭與侵害配偶權之追訴期分別為多久。此一問題涉及刑事通姦罪除罪化後之法律變動,以及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時效,為婚姻糾紛中常見之法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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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通姦罪除罪化後,妨礙家庭是否仍有刑事追訴之可能?
  •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 時效起算點如何認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具體判斷標準為何?
  • 配偶外遇行為持續發生時,時效是否分別起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妨礙家庭之刑事追訴部分,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換言之,通姦行為在我國已無刑事處罰,不存在刑事追訴期之問題。過去所謂「妨礙家庭」主要係指刑法上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通姦除罪化後,配偶外遇僅得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配偶權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受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保護。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親密交往行為(不以性行為為限),致破壞婚姻之圓滿幸福,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行為之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確實知悉損害之發生及賠償義務人為何人而言,非僅止於懷疑。若外遇行為持續發生,各次侵權行為之時效分別起算,但若為持續性之侵害行為,時效自侵害行為終了時起算。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具體事證認定時效起算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姦罪已除罪化,妨礙家庭無刑事追訴問題。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時效為知悉後二年、最長十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及時主張權利。

  1. 確認知悉配偶外遇之確切時間點,評估是否仍在二年時效期間內。
  2. 蒐集配偶與第三人之親密交往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影片、證人證詞等。
  3. 若接近時效屆滿,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或儘速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
  4. 評估是否同時向配偶及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兩者為連帶債務人。
  5. 考量是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一併訴請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主張。
  6. 了解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數額通常在數萬至數十萬元之間,依情節嚴重程度而異。
  7.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案情,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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