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7年後離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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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的配偶曾有外遇行為,雙方在外遇事件發生後持續維持婚姻關係長達7年,嗣後始辦理離婚。離婚後,女方欲就前夫之外遇行為提起法律訴訟,惟不確定經過如此長時間後是否仍有訴追之可能。當事人希望了解外遇後經過7年再離婚,女方是否仍能對前夫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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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經過7年是否已罹於時效?
  • 通姦罪除罪化後,外遇行為在刑事上是否仍可追訴?
  • 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起算點為何?知悉時起算抑或行為時起算?
  • 離婚後始發現外遇事實與離婚前已知悉外遇事實,對時效計算有何不同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外遇行為在民事上構成侵害配偶權(即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然而,此項請求權之行使受到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本案中,外遇發生後已經過7年始離婚,關鍵在於女方何時「知悉」外遇事實。若女方於外遇發生當時或不久後即已知悉,則自知悉時起2年之短期時效極可能已經屆滿,縱使尚未超過10年之長期時效,女方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對方得為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反之,若女方係於離婚前後始發現外遇事實,則2年短期時效自知悉時起算,仍有主張之空間。

另須特別注意,刑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除罪化,故刑事上已無法對外遇行為追訴。但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受影響,仍得依民法規定主張。此外,若女方係以外遇為離婚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尚得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但同樣受限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除斥期間規定,即自知悉事由起已逾1年或自事由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遇後經過7年始離婚,女方能否對前夫提告取決於其何時知悉外遇事實。若早已知悉,則侵害配偶權之2年短期時效極可能已屆滿;若係近期始知悉,則仍有主張空間。刑事通姦罪已除罪化,無法追訴。

  1. 確認女方知悉外遇事實之確切時間點,以判斷2年短期消滅時效是否已屆滿。
  2. 蒐集外遇事實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作為民事訴訟之用。
  3. 若時效尚未屆滿,得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4. 評估是否同時對外遇第三者提起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
  5. 若已逾短期時效但未逾10年長期時效,研究是否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可資主張。
  6. 考量離婚時是否已就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達成協議,避免重複請求之問題。
  7.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個案評估,避免時效持續經過導致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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