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男方)於外遇後第七年與配偶離婚。離婚後,前配偶(女方)仍持有外遇證據並威脅提告,甚至揚言到友人公司鬧事。此外,女方違反離婚協議書之約定,目前不讓友人探視子女。友人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聘請律師處理上述問題,希望了解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遇發生已逾七年,前配偶是否仍得以外遇事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通姦罪除罪化後,前配偶是否仍得提起刑事告訴?
- 前配偶威脅到公司鬧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前配偶違反離婚協議書不讓探視子女,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時,有何管道可取得法律協助?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7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 民法第1116-2條 — 未行使親權方之會面交往權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親權事件之程序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外遇之法律責任。刑事方面,通姦罪(原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除罪化,因此前配偶無法再以通姦罪提起刑事告訴。民事方面,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時起二年內、自行為時起十年內未行使者消滅。若外遇發生已逾七年,且前配偶早已知悉(通常知悉時間更早),二年之短期時效極可能已屆滿,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即使十年之長期時效尚未屆滿,當事人仍得主張短期時效抗辯。
其次,前配偶威脅到公司鬧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以加害名譽、財產等事恐嚇之具體言詞),或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此外,若前配偶之行為已構成騷擾,因雙方曾為配偶關係,亦得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第三,關於前配偶違反離婚協議書不讓探視子女之問題。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為法定權利,離婚協議書中已約定之探視方式具有契約效力。若前配偶違反約定阻撓探視,友人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若離婚協議書之探視條款內容不夠具體,亦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長期阻撓探視之行為,更可作為日後聲請變更親權人之事由。最後,友人若經濟困難,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可獲得免費律師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遇已逾七年,民事請求權極可能已罹於時效,刑事通姦罪已除罪化。前配偶威脅到公司鬧事可能構成犯罪。不讓探視子女可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濟困難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 若前配偶以外遇提告,可提出時效抗辯,主張請求權已消滅。
- 保留前配偶威脅到公司鬧事之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等),必要時向警方報案。
- 就探視權被阻撓之問題,向管轄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 蒐集前配偶阻撓探視之相關證據,作為日後聲請變更監護權之依據。
-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申請法律扶助。
- 若前配偶確實到公司鬧事,可考慮聲請民事保護令或依刑法提告。
- 通知公司保全部門注意,若前配偶到場騷擾可立即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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