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將金錢贈與婚外第三者。當事人希望追回該筆贈與金額,惟贈與行為距今已超過一年。當事人關心在超過一年之情形下,是否仍有法律途徑得以追回該筆金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將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他方配偶得否撤銷該贈與行為?
- 民法第1020條之1所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逾,是否仍有其他救濟途徑?
- 配偶能否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向第三者請求返還?
- 該贈與金額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中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20條之1 — 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之撤銷權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30條之3 — 追加計算之規定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416條 — 贈與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之財產經他方同意而為處分者,其效力及於他方;反之,未經他方同意而處分婚後財產,致有損於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贈與行為已超過一年,此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當事人無法再依此條文撤銷贈與。
然而,超過除斥期間並非毫無救濟。首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處分之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因此,若當事人日後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丈夫贈與第三者之金額仍會被追加計算在內,不因已贈出而減少分配基數。
其次,當事人亦可考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配偶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由,向丈夫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配偶將婚後財產大量贈與外遇對象之行為,已有法院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態樣。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二年內,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雖然民法第1020條之1之撤銷權已逾除斥期間,但當事人仍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機制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權益。離婚時該贈與金額仍會列入計算。
- 蒐集丈夫贈與第三者金錢之具體證據,如匯款紀錄、對話截圖、銀行交易明細等。
- 確認贈與行為之確切時間及金額,評估各項請求權之時效是否屆滿。
- 考慮依侵權行為向丈夫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注意二年之消滅時效。
- 若考慮離婚,於剩餘財產分配時主張將贈與金額追加計算。
- 委任律師協助調查丈夫之財產狀況,防止其進一步脫產。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如代位權之行使。
- 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或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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