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已兩年,子女甫滿三歲,監護權歸前配偶,但主要照顧者實為前配偶之父母。離婚協議書上未約定固定探視時間,僅載明須經前配偶同意方可探視,導致兩年來探視次數極為有限。近期前配偶以電話及訊息明確告知將不再讓當事人見孩子,通話中並包含威脅恐嚇性言語。前配偶之父親甚至企圖將監護權轉移至自己名下。當事人希望爭取監護權回到自身。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須經對方同意始得探視」之約定是否有效?
- 前配偶惡意阻撓探視是否構成改定監護權之事由?
- 前配偶及其家人之威脅恐嚇言語可否作為不利於監護之證據?
- 祖父母能否逕行取得孫子女之監護權?
- 當事人兩年未付撫養費對爭取監護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與改定
- 民法第1055條之1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因素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之酌定與變更
-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 — 違反會面交往裁定之處罰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罪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須經對方同意始得探視」之條款,在法律上並不合理,因其實質上賦予監護方單方面決定權,等同於剝奪非監護方之探視權。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為非監護方之法定權利,不因離婚協議之不當約定而喪失。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具體之會面交往方案。
前配偶惡意阻撓探視且以恐嚇言語相威脅,此等行為不僅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亦構成改定監護權之事由。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審酌監護權時會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認為,「友善父母原則」係指法院應將父母是否願意促進子女與他方之關係,列為監護權判定之重要因素。前配偶之阻撓探視行為明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關於當事人兩年未付撫養費之事實,雖係因前配偶家人表示無須支付,但在法律上扶養義務不因他方之口頭免除而消滅。建議當事人主動開始按月匯款並保留紀錄,以降低此不利因素之影響。至於祖父母欲將監護權轉移至自己名下,依法監護權原則上歸屬於父母,祖父母無法逕行取得,須經法院裁定方可改定。前配偶之恐嚇通話錄音可作為重要證據,嚴重者亦可依刑法第305條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配偶惡意阻撓探視且以威脅言語對待,已構成改定監護權之有利事由。當事人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探視權及監護權,並補正撫養費支付以強化自身立場。
- 立即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取得具法律效力之探視權裁定。
- 開始按月匯款撫養費至前配偶帳戶,並保留匯款紀錄作為履行義務之證明。
- 妥善保存前配偶及其家人之威脅恐嚇通話錄音與訊息截圖。
- 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主張前配偶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 評估是否對前配偶之恐嚇言語提出刑事告訴。
- 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
- 準備足以證明自身具備照顧能力之證據,如穩定工作收入、居住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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