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發生超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關係,已取得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等。當事人認為配偶之外遇行為嚴重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希望瞭解是否得向配偶及第三者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及求償之方式與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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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求償是否仍有依據?
  • 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為何?何種行為程度始構成侵害?
  • 受害配偶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之金額範圍為何?
  • 侵害配偶權之舉證責任及可採用之證據類型為何?
  • 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於109年失效,然此僅影響刑事追訴,民事上配偶權之保障並未因此消滅。配偶權係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包含配偶間之忠誠義務、共同生活之圓滿等。當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時,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之侵害,受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第195條規定,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認定,實務上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舉凡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親密往來,如牽手、擁抱、親吻、共同過夜、曖昧通訊等,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會綜合行為之態樣、頻率、當事人之關係及社會通念等因素加以判斷。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受害配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害配偶得選擇同時或分別向二人求償。

賠償金額方面,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行為之態樣與程度、受害方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因素酌定。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判決金額多在新臺幣10萬至60萬元之間,個案情節嚴重者亦有判決更高金額。受害配偶應注意,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證據蒐集方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旅館消費紀錄、證人證詞等均為常見之證據類型,惟應注意取得方式之合法性,避免因違法取證而遭法院排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求償仍有法律依據。受害配偶得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逾越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即可構成侵害。

  1. 及早蒐集並妥善保全相關證據,包含通訊紀錄、照片、消費紀錄等,注意取證之合法性。
  2. 注意二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自知悉侵害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應及時提起訴訟。
  3. 評估是否同時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4. 考量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以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或依同條第2項以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5. 離婚時得依民法第1056條另行請求因離婚所受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6.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勝訴機率及合理求償金額,並規劃完整之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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